自貢失地農民告警案訴訟代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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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1日訊】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我受本案原告陳守林、黃光宗、曾正英、吳禮平、李茂奎、胡淑明等6人之委託,作為本案的訴訟代理人,依法出庭履行代理職責。

我參加今日的這宗訴訟活動,自已心情既複雜又沉重。因為:第一、這是一宗原本極其簡單但卻被人為地複雜化了的行政訴訟案;第二、我們面對的被告是不具有處罰權力的公安機關。作為極其普通的公民代理人,既要面對法庭履行職責,請法庭審查;又應面對我們的廣大失地農民講出真情實感,請人民評判。

自貢市公安局匯東新區分局,2006 年6 月30 日自匯公(行)決字[2006]第56號、55號、53號、54號、57號、5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原告人陳守林、黃光宗、曾正英、吳禮平、李茂奎、胡淑明等6人護地農民,給予行政處罰拘留10 日、7日、5日的行政處罰。本案被告認為,原告以政府佔地補償金太低為由,煽動、夥同、聚眾阻撓匯東龍匯隧道工地施工,嚴重影響了生產秩序。」本案代理人現就對本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合議庭予以考慮並採納:

一、關於被告認定原告以政府佔地補償金太低為由聚眾阻撓施工

本案代理人調查,原告屬自貢市紅旗鄉原白果村8 組農民。1995 年,原告賴以生存的土地被市政府全部徵用了,徵用土地協議書,村民迄今也未見到,土地補償費,政府也不給農民一分錢,被徵用土地拋荒約12年。市政府給包括原告在內的村民每月生活費,從95年47元,每兩年增加1次生活費5元,至07年現在才97元,近幾年來生活、醫療等,市場物價飛漲,又無養老金和醫療社會保障。而村民土地出賣價格從95 年每畝約30至60萬元,近幾年暴漲至每1畝100萬到200萬元。這就造成村民失去土地無法生存,靠檢破爛、擦皮鞋、賣苦力為生,一日三餐無保障,得病無錢醫治、輕病拖大病扛、病危了停在門扳上等著死去的悲慘現實。原告及其他村民為了生存權利,自願走出家門維護自已賴以生存的土地。

2006年6月23日至30日在氣溫高達約50度左右的情況下。村民們男、女老少自願組識,前去本組土地上分為四班,堅持守護自已賴以生存的土地,有許多村民在氣溫高達約50度左右,中署病倒了。其目的是,要求政府官員與村民平等對話,要求政府依法出示征地審批文,及解決失地農民生存問題。但是、市政府官員從未出示上級政府征地審批文,也未與護地村民進行平等對話,又沒有安排任何官員去協商解決村民的訴求。28 日,政府派出50 多名警察以及一些地方官員,強力驅趕守護土地的村民。村民民選代表黃樹民在28 日下午約4點鐘,為記錄現場情況,用相機剛拍下幾張照片,就被被告上前摔壞相機,還遭到被告殘暴毆打,致使全身遍體鱗傷,送入市第四醫院住院治療。6 月30 日上午 ,政府再次出動約 200 多名警察,到現場大肆抓捕護地村民。

本案代理人對「6.30」暴力強佔土地事件進行了調查,根據原告、受傷者陳述記錄、現場目擊證人、住院證據、照片等證據顯示,被告在6 月30 日上午約10 時,將年近七旬的農婦鄒奇萬老人打昏在地,救護車送入五心醫院住院治療。原告人陳守林被抓入警車內遭到暴打。原告黃光宗被抓入警車內遭到丹掛街派出所所長余兵歐打其頭部,邊打邊辱罵,患有嚴重癲癇病的原告人農婦吳禮平,手、腳都殘疾的人胡淑明,都被警察強行抓捕上車後,一警察用手卡住她的脖子,另一警察揪其頭髮,猛力將她的頭往車窗上撞,邊打邊辱罵。本案原告農婦曾正英更是被多名警察打到在地,倒提雙腳在地上拖行10 米多遠,造成背部多處擦傷,胸部當眾裸露,使其羞憤難當。引起了圍觀人民群眾的一聲又一聲譴責和咒罵聲!

以上事實說明,包括原告在內的村民實際上是在維護自己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制止政府的非法侵權行為。而被告卻是徹頭徹尾違法行政,他們驅干、毆打、拘留護地農民的行為,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在實體上都沒有任何合法依據。被告在本案「6.30」暴力強佔土地事件。被告嚴重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章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據此,被告故意違反了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人格尊嚴,嚴重侵犯了原告人和無辜老年人人權,也違反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被告應承擔其法律責任。

二、關於被告認定原告犯煽動、聚眾阻撓、嚴重影響了生產秩序與事實不符

被告在自匯公(行)決字[2006] 第56號、55號、53號、54號、57號、58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陳守林、黃光宗、曾正英、吳禮平、李茂奎、胡淑明等:犯「煽動;聚眾阻撓匯東龍匯隧道工地施工;嚴重影響了生產秩序,行政拘留10 日、7日、5日處罰決定。

本案訴訟代理人進行了調查,深入群眾中去,對現場目擊證人瞭解和收集的證人證言、及原告本人陳述的書面記錄等證據,事實證明:原告都是年過半百、一字不識,老實巴交的老人,一貫勤勞、遵紀守法。本案被告抓捕原告時,原告遠離被告設制的警戒線約 10米至60米,遠離施工工地現場約80米,都未進入施工工地現場,更無影響了生產秩序的行為,未阻止正常施工和施工車輛,更未阻擾被告所謂執法和警車正常通行,更沒有實施任何破壞行為。據此,被告認定原告犯有「煽動、夥同、聚眾阻撓匯東龍匯隧道工地施工;嚴重影響了生產秩序,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根據。據調查:龍匯路遂道工程是2004 年,市政府以為民辦理的十件實事的民心工程之一的龍匯路遂道工程為名,實為政府官員的政績工程和土地增值工程,也是為房地產開發商服務工程。該工程耗資巨大,原計劃工期在 2005 年結束,工程進展緩慢,在07年新年前夕龍匯路遂道工程才完工一半,並且目前己經停止施工了。匯東龍匯隧道工程,地處紅旗鄉原白果村 8組、 10組地界內,因此該工程佔用土地面積,屬於 8組、 10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市政府於 1992年和 1995年先後將該兩個組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全部徵用,土地閒置拋荒達15至12 年之久。根據法律規定,這些土地應該回收,原來的批准文件如果存在的話也應當作廢。

原告提出:無法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自身生存危機,要求政府給予失去土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解決養老金和醫療保障等訴求,以解決後顧之憂。」、據此,市政府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章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和(國發〔 2004〕 28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市政府非法亂占農民耕地,拒絕解決農民所存在的實際生活、生存困難等訴求,造成原告和村民依法護地維權行動。

本案代理人認為,徵用原告土地無上級政府征地審批文,屬非法強佔土地,原告依法護地是合法行為。據此,被告認定,煽動、聚眾阻撓,嚴重影響了生產秩序,理由不充分、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相符。

三、被告的行政答辯 故歪曲事實真相 不能支持其處罰決定

被告在行政答辨狀第二條指出:「關於原告陳守林訴求二:請求法院依法追究我局非法歐打原告的法律責任及醫療和財物遺失的經濟賠償責任,並向受害人公開賠禮道歉。我局認為:原告陳守林純屬臆造,其所列舉的」、被歐打的村民有:黃樹民〈住院治療〉、鄒其萬〈住院治療〉、陳守林、黃光宗、曾正英、吳禮平、李茂奎、代仁淑、關玉清,丹掛派出所所長余兵等人,仍在警車內對他們進行歐打,甚至對抓捕到車上的農婦進行歐打和辱罵。警察在審問村民過程中,採用威脅、恐嚇等惡劣方式,強迫村民承認違法,競以』不老實交待、承認違法,就給注射愛〈艾〉滋病毒針」相威脅」等實屬無中生有。對此,我局專司監督工作的警務督察對」6.30」處警工作進行了程監督,並已進行過專項督察通報,」確認我局民警忍辱負重,在此次處置龍匯隧道受阻的事件中,做到了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民警著裝規範、文明執勤、依法行政、沒有發生違法處置行為」;據查:所謂」被打」住院治療的黃樹民、鄒其萬等人的傷源與我局民警2006年6月30日依法執行職務、處置阻工的警務毫不相干;至於「車內歐打、辱罵」、「以愛滋病毒針相威脅」、等說法也是毫無根據的捏造和誣告。我局對此保留依法起訴的權利。」

根據被告以上答辯,本案訴訟代理人對「6.30」暴力強佔土地事件,進行了調查和收集的證據,充分證明被告抓捕、歐打、拘留原告人的事實是:第一、被告前往現場抓捕原告人,未出示警察證件、也未出示抓捕證、傳喚證、拘留證等法律手續,有的警察在「6.30」暴力強佔土地事件,未穿著警服,有的穿著警服,也未帶警帽、佩帶警徽、警號,著裝不規範,並在抓捕原告陳守林時,他手機被搶走了,迄今下落不明。第二、被告將陳守林、黃光宗、吳禮平等人強行抓入車內,丹掛街派出所所長余兵,警號:019580等人,對原告進行了暴力毆打、咒罵、進行威脅。黃樹民、鄒其萬〈住院治療〉的住院治療費,是由政府報銷了的。

第三、據原告口述記錄證據,被告在審訊原告時,採取威脅、恐嚇等手段逼供,強迫原告承認自已違法「嚴重影響了生產秩序」、被告民警鐘攀,警號:019594、在審訊原告陳守林時,竟以「不老實交待,承認違法,就給你注射愛滋病毒針」或者「判三、五年刑,辱罵」等相威脅,用脅迫原告認罪,並強迫在審訊記錄上簽字、蓋手印等手段取證。被告在本次庭審,未舉證證明「在執法時著裝規範,對原告實行抓捕、出示了法律手續、既沒有歐打、審訊逼供原告的錄相,照片等證據,」也未出示證明自已做到了「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黃樹民、鄒其萬等人的傷源與我局民警、豪不相干」的證人證言等證據,只是被告一家之言。本案原告具有現場目擊證人袁國琴,王富琴,余貴華,張耀仙等100多人原意接受法庭調查作證,有現場目擊證人梁鳳先、程慶鹹、陳守先等11人自願出庭作證。還具有現場照片、住院手續和原告陳述、證人證言、法律依據等等,證明被告侵犯了原告和村民受害人人權的證據。被告在本次庭審答辯,不尊重事實真相,編造謊言,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仍捏造和誣陷原告和村民。向本案合議庭提供假證據,為自己解脫其法律責任。據此,請合議庭依法追究被告故意向本法庭作假證,捏造和誣陷罪的法律責任。

四、被告的具體行政處罰決定 嚴重違反法律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第九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據此,本案代理人調查,原告人都是村民和農婦,又是文盲,大字不識一個,對國家法律無知,語言表達能力極差,都是純僕、善良、老實巴交的莊稼漢。被告都是國家人民培養的專業執法者,在對原告人審訊時,當事人一陳述和申辨,即遭到被告專業執法人員威脅、恐嚇。被告也未向被處罰人家屬送達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拘留通知書。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在提出行政處罰意見後,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被告對原告處罰,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其中共有1-5 款、項,告未向原告人告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哪款、哪項規定,也未宣讀。據此,被告對本案原告強行剝奪了,依法應具有的陳述、申辯、告知、送達、知情權利等等。被告於06年6月30日晚約9 點,將原告押送到大安區公安分局拘留所非法關押。本案原告主觀上不存在「煽動、夥同、聚眾阻撓工地施工、嚴重影響了生產秩序的動機,客觀上也沒有實施這樣的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原告當事人在2006年12月26日向法院交換證據,向被告提交了現場目擊證人證言、原告陳述、行政處罰拘留、釋放證、起訴狀、照片等6份證據。2007年4月11日,被告才由法院向本案代理人提交行政答辨狀6 份,落款日期是,2006年12月20日,也就是被告比原告提前了6個工作日完成了答辨狀,充分證明原告還未提交起訴書或相關證據,就已經擬定好了行政答辨狀,也只能證明被告再次向本法庭作假的證據了,其它證據、依據,庭審也未提交給原告當事人或代理人。本案合議庭,依法應當認定被告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或者屬超期舉證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在執行法律時,侵犯了原告的基本人權,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

五、被告不具有處罰資格 不能支持其處罰決定

2005年7月22日大安區管轄的紅旗鄉正式移交自流井區管轄。本案原告人居住地屬紅旗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依據該法律第九十一條規定,原告人應由自流井區公安分局執行處罰、拘留和關押。據此,被告是不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的合法性,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又是誰違法授意被告的處罰權力?被告在本次庭審也未舉證,證明自己是屬於哪級政府編制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被告處罰拘留關押,本案原告人也應該由自流井區公安分局拘留所,不應該在大安區公安分局拘留、關押。

審判長、審判員,本案以大量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充分證明被告不具有治安處罰資格的合法性和行政處罰的程序違法。被告認定原告人違法的「四個理由」處罰決定不能成立。據此,代理人請本案合議庭,依法撒銷被告對原告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追究被告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和相關政府官員犯瀆職的法律責任,對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給予原告賠償。並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否則,國家法律會遭受執法者任意踐踏,公民權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公民人權任意被侵犯,又得不到法律追究,構建和諧社會、公平正義做保障,又怎能實現?

綜上所述,近幾年被告在執法、處罰主體資格和行為,受到人民群眾質疑,仍利用處罰權力,在處置土地、房屋糾紛事件,積極維護官商利益,侵犯公民人權,有大量事實為證,本案只是冰山一角。被告實行粗暴、野蠻行為,在人民群眾中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民憤極大,若不依法處理,難以平民憤!我們認為,被告應以忠實於國家法律為天職,以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為宗旨,以維護國家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為己任。被告應忠實予國家法律規定,維護公民人權,而不應憑自己的主觀臆斷,或者某位政府領導人的意志,或者以國家建設、重點工程為名,以執行公務為藉口、濫用執法權力,迫害遵紀守法的公民。如果不是堅守依法執法這條原則,而是顧及或者考慮及其他因素,這樣處理的案件絕對經不住人民的檢驗!絕對經不住事實的檢驗!歷史終將證明:這是違法的。

請合議庭審查,公正裁判。

公民代理人:劉正有

2007年 5月10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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