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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保險員若納執行業務 稅收將短徵6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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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一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所得稅法第11條修正草案,將保險業務員納入「執行業務者」範圍,財政部表示堅決反對。財政部官員指出,目前保險業務員約有31萬1千人,如納入執行業務者的範圍,初步估計影響稅收達新台幣67億6千萬元。

財政部表示,保險業務員從事的業務,不須投注資本,也不承擔經營的風險,與執行業務者有別。

財政部指出,保險業務員是代表保險公司,招攬保險績效的多寡,自保險公司取得勞務報酬,不論僱傭或承攬,不須投注工作設備,也不承擔經營的風險及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無最終決定權,與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的執行業務者(例如保險經紀人)是代表其自身提供勞務,須自備工作處所,承擔經營風險的情形不同。

財政部指出,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可能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兩類。

保險業務員雖具有專業常識,但與其他行業具有專業知識的從業人員並無不同,均提供勞務,賺取報酬,且保險業務員不具執行業務者身分,與執行業務者以技藝自力營生並不相同,保險業務員提供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尚無執行業務所得的適用。

另外,財政部認為,所謂「純佣金制」,僅是提供勞務報酬的計算方式之一,目前依承攬契約提供勞務的碼頭車站搬運工、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的臨時工,以及家庭代工(家庭即工廠)所領報酬,也均屬薪資所得課稅範圍,如保險業務員的所得可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將衍生所有不支領固定薪資的其他行業從業人員或銷售業務員也會要求比照適用的後遺症。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業務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如文具用品、差旅費、訓練費等,屬保險公司營業費用,不宜認屬保險業務員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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