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印度法庭:外商在印度分公司開支必須繳稅

人氣: 1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4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傳信新德里二十八日專電)印度「所得稅法庭」孟買分院今天判決表示,外國公司在印度常駐型辦事處的開支,應當遵照印度國內所得稅法,除有限稅額可依規定減免之外,其餘都必須繳稅。

在此之前,絕大多數外商在印度常駐型辦事處,包括分公司、辦公室、工廠、倉庫及銷售點等,一直都是根據國與國之間簽訂的避免雙重課稅相關條例,將所有在印度的開支都申報減免賦稅,包括商務旅行和餐飲休閒等。

但印度所得稅法庭孟買分院由法官庫瑪和戴維組成的聯席法庭判決表示,相對於印度的國內所得稅法,上述減免賦稅條例「可不予承認」。

庫瑪和戴維法官是在審理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馬西瑞克銀行駐印度分行的案子時,作成了上述判決。

馬西瑞克駐印度分行先是根據兩國減免賦稅協定,繳納了一九九六/一九九七年在印度營運產生的收入所得稅,但隨後又提報在印度營運的所有開支,包括商務旅行和餐飲休閒,申請免稅。

但印度稅務局在核定時,依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款,外商在印度常駐型辦事處申請減免稅額,不得超過在印度營運收入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五,否決了其中若干旅行和餐飲休閒項目。

儘管馬西瑞克銀行駐印度分行不服,並指出阿聯大公國與印度政府簽訂的減免賦稅協定第七條款,容許旅行和餐飲休閒類的開支得予免稅,此外,印度與其他國家簽訂的免稅協定,幾乎有一半也有類似的互惠條款。但在孟買所得稅法庭的判決之後,外商顯然有必要重新評估在印度的營運所得。

另據台灣印度協會網頁說明以下印度所得稅務判例,也可瞭解外商在印度的所得稅繳納原則。

印度所得稅法庭宣佈,任何外國公司,不論實際入帳當時在印度是否設有常駐型辦事處,只要該筆收入是因為該公司印度辦事處的營運而產生,就必須繳稅。

事實上,這並不是新規定,二零零六年五月荷商「凡諾德海事工程公司」正是因為這項規定,慘遭敗訴,印度法院裁定該公司必須為二零零一/零二年入帳的三億七百八十萬盧比納稅,雖然凡諾德早在一九九五年就取消在印度的分公司,但是由於這筆收入的產生是在凡諾德尚未取消分公司之前,所以印度政府有權課稅。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