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僑務委員會擬修正僑務委員任期

將改為「一任三年,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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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訊】世界各國均重視僑務工作,如印度設有「僑務部」、越南設有「越僑委員會」、薩爾瓦多外交部中亦設有僑務次長;此外,韓國、以色列、日本、土耳其等國亦均設有專責之僑務機構處理僑務,因此,僑務機構非中華民國獨有。

為提供僑胞最好的服務,除僑委會編制內人員外,更需借重海外各地能積極熱心服務僑社,在僑界卓有聲譽並孚眾望者,聘為僑務委員,擔任政府與海外僑胞間溝通之橋樑。多年來藉遴聘僑務委員、僑務顧問、僑務諮詢委員、僑務促進委員等榮譽職,並經彼等居間策導,均能積極協助僑民於僑居國家參與公共事務、政經活動及推廣國民外交工作;而在許多無邦交國家中,當地僑務委員等榮譽職人員更扮演僑胞與政府的橋樑,為協助拓展台灣與當地國關係的重要助力。
  
有關僑務委員的產生,僑委會目前悉依「僑務委員會組織法」及「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遴聘要點」等規定辦理。首先透過海外僑學界推薦各地之僑社俊彥,並經徵詢駐外機構意見,再由僑委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命。僑務委員等榮譽職人員,均為各地華人社會中具有影響力與領導力之人士,其中僑務委員,其職務為僑委會組織法所明定,每年出席委員會議一次,提供僑務政策相關意見供僑委會參採,其擔負政府與海外僑胞間溝通橋樑之功能,尤顯重要。
  
按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明定「僑務委員會置……;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並沒有連任的限制。而為辦理僑務委員遴聘事項,嗣後僑委會特訂定「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遴聘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以為依據,該要點並經行政院於83年11月7日核定。其要點第四點明定,僑務委員連任以二次為限; 89年11月10日再修正為僑務委員連任以一次為限。
  
本次僑委會擬將本要點第四點連任一次為限,修正為不得連任。相關優點包括:

  (一)僑界人才濟濟,僑務委員名額有限,將任期改為三年,限制一任,可避免同一人任期過長,而使各地僑界孚眾望之僑界人士均有擔任僑務委員之機會,為僑務貢獻一己力量。
  (二)增加海外僑界碩彥參與僑務,把握三年有效任期奉獻心力之機會,並可收培育僑界領導新血、增進歷練之目的。
  (三)明定不得連任,未設例外規定,可杜絕尋求連任者形成之壓力及未連任時之窘境。卸任後,僑委會可考慮調整榮譽職務改聘為「僑務諮詢委員」。
  (四)隔屆再任不受限制,可鼓勵卸任者持續努力耕耘,爭取再任機會。
  (五)改善僑界為此榮銜,互相分裂爭吵,稀釋凝聚僑力效果。
  (六)藉擴大參與,吸納華裔專業人士及第二代新生力量擔任僑務委員,取其專業能力及活力,深化當地服務功能,避免僑社人才斷層。
  
本修正案係屬僑務政策之重大創新變革,請僑界多加支持,俾利僑務工作之改革與推展。
  

(亞特蘭大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供稿)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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