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侨务委员会拟修正侨务委员任期

将改为“一任三年,不得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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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8日讯】世界各国均重视侨务工作,如印度设有“侨务部”、越南设有“越侨委员会”、萨尔瓦多外交部中亦设有侨务次长;此外,韩国、以色列、日本、土耳其等国亦均设有专责之侨务机构处理侨务,因此,侨务机构非中华民国独有。

为提供侨胞最好的服务,除侨委会编制内人员外,更需借重海外各地能积极热心服务侨社,在侨界卓有声誉并孚众望者,聘为侨务委员,担任政府与海外侨胞间沟通之桥梁。多年来藉遴聘侨务委员、侨务顾问、侨务咨询委员、侨务促进委员等荣誉职,并经彼等居间策导,均能积极协助侨民于侨居国家参与公共事务、政经活动及推广国民外交工作;而在许多无邦交国家中,当地侨务委员等荣誉职人员更扮演侨胞与政府的桥梁,为协助拓展台湾与当地国关系的重要助力。
  
有关侨务委员的产生,侨委会目前悉依“侨务委员会组织法”及“侨务委员会侨务委员遴聘要点”等规定办理。首先透过海外侨学界推荐各地之侨社俊彦,并经征询驻外机构意见,再由侨委会审议后报请行政院转呈总统任命。侨务委员等荣誉职人员,均为各地华人社会中具有影响力与领导力之人士,其中侨务委员,其职务为侨委会组织法所明定,每年出席委员会议一次,提供侨务政策相关意见供侨委会参采,其担负政府与海外侨胞间沟通桥梁之功能,尤显重要。
  
按侨务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明定“侨务委员会置……;委员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为无给职。……”,并没有连任的限制。而为办理侨务委员遴聘事项,嗣后侨委会特订定“侨务委员会侨务委员遴聘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以为依据,该要点并经行政院于83年11月7日核定。其要点第四点明定,侨务委员连任以二次为限; 89年11月10日再修正为侨务委员连任以一次为限。
  
本次侨委会拟将本要点第四点连任一次为限,修正为不得连任。相关优点包括:

  (一)侨界人才济济,侨务委员名额有限,将任期改为三年,限制一任,可避免同一人任期过长,而使各地侨界孚众望之侨界人士均有担任侨务委员之机会,为侨务贡献一己力量。
  (二)增加海外侨界硕彦参与侨务,把握三年有效任期奉献心力之机会,并可收培育侨界领导新血、增进历练之目的。
  (三)明定不得连任,未设例外规定,可杜绝寻求连任者形成之压力及未连任时之窘境。卸任后,侨委会可考虑调整荣誉职务改聘为“侨务咨询委员”。
  (四)隔届再任不受限制,可鼓励卸任者持续努力耕耘,争取再任机会。
  (五)改善侨界为此荣衔,互相分裂争吵,稀释凝聚侨力效果。
  (六)藉扩大参与,吸纳华裔专业人士及第二代新生力量担任侨务委员,取其专业能力及活力,深化当地服务功能,避免侨社人才断层。
  
本修正案系属侨务政策之重大创新变革,请侨界多加支持,俾利侨务工作之改革与推展。
  

(亚特兰大华侨文教服务中心供稿)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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