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濟南紀委一紙通知沒收一處房產

【大紀元6月19日訊】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幹部張貴芝日前向本站投訴稱:她的丈夫被紀檢雙規後,作為一名黨員,她積極配合,把家裏的全部存款、銀行存摺都交給辦案人員,在法院審理她丈夫的案件期間,她又找親戚朋友四處借錢八萬多元積極退賠法院認定的數額。但讓她沒有想到的是,她母親首付五萬元購買的而且至今一直由其家人居住的房產,卻被濟南市紀檢部門一張便函就給強行奪走了。


山東省濟南市紀委給歷下區房管局的便函

在濟南採訪期間,張貴芝告訴記者說,她母親趙桂英於1997年10月15日與濟南金橋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購買位於歷下區千佛山東路8B號樓1單元201室住房一套(現變更為千佛山東路9—2號1單元201室)。在辦理了產籍後,於1998年8月27 日其母趙桂英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

在調查時,記者瞭解到,2002年11月28日,濟南市紀委直接給歷下區房管局下發了一個書面通知,具體內容是:市紀委和槐蔭檢察院在查處郭靜違法違紀案件過程中發現,郭靜(系張貴芝丈夫)在任司裡街辦事處主任、書記期間,借金橋公司將辦事處所屬24畝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之機,於1997年底郭靜向金橋開發公司經理提出要一套住房,並與對方簽訂了虛假的購房協議,於1998年4月27日,以其妻張貴芝和其岳母趙桂英的名義,將歷下區千佛山東路15號(現為9—15號)8B­­­-1-201室建築面積為116.99平方米的房產佔為己有。並辦理了相應的房產手續,分別於1998年8月27日和9月16日取得「濟房權證歷字第003924號《房屋所有權證》」和「濟房歷共字第000560號《房屋共有權證》」。

濟南市紀委在給歷下區房管局的通知中認為:上述房產系郭靜利用職務之便違規所得,按照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將上述房產手續予以作廢,並將房產予以收繳。

2002年12月20日,歷下區紀委也給歷下區房管局下發了通知:根據市紀委的決定,將將收繳的千佛山東路15號8B­­­-1-201(現為9—15號)房產移交給歷下區司裡街道辦事處。


濟南市歷下區紀委根據市紀委指示給歷下區房管局的便函

「歷下區房管局正是因為接到上述通知,在沒有經過任何法定程序和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我母親的合法房產給註銷、由辦事處「送」給了劉建婷,而劉建婷則以房管局違規辦的房產證為由在歷下法院起訴我家人給她騰房。」張貴芝對記者說。

2004年至2006年間,張貴芝多次起訴、上訴到歷下區法院、濟南市中院、山東省高院,要求撤銷濟南市房產局註銷其母親的房產證,以及要求撤銷給劉建婷頒發的房產證的行政行為,但法院在多次的判決中均認為張貴芝母親的房產是張貴芝丈夫郭靜利用職務之便的非法所得,依據則是濟南市紀委的通知,因此多次判決張貴芝敗訴。

張貴芝認為,自己母親名下的房產「非法所得」的說法不能成立,理由是,她母親趙桂英於1997年10月15日與濟南金橋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他們有首期付款,辦理了產籍,於1998年8月27日、1998年9月16日上訴人與其母趙桂英分別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因此對該房屋所擁有的權利是完全的,是依法取得的。如果真是非法所得,那麼丈夫郭靜的刑事判決書中應該體現出來,但上述「非法所得」的房產根本沒有在判決書中提到。而且至今快5年了,也沒有給他們任何的書面處理意見。紀委通知所說的該房產是其夫郭靜在司裡街任職期間、借金橋開發公司將辦事處所屬24畝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之機的違規所得。但事實是郭靜到辦事處工作之前,司裡街辦事處已與金橋公司簽訂了開發協議,並已開工建設,司裡街和金橋開發與郭靜無關,不存在非法所得問題。

濟南市紀委案件室的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沒收郭靜(張貴芝丈夫)的房產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一百五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當時用的就是這個條例,因為當時新的條例還沒有出來。即使是按照新條例的第四十一條「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的規定,我們紀委也有權利這麼做。

張貴芝的代理律師認為:紀委的《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首先,濟南市紀委引用的是1997年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沒有一項適用於對黨員進行財產處分的條款。就算2004年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四十一條有處理違紀黨員的財產的規定,但是濟南市紀委的通知落款的日期是2002年11月28日,就是說,當時新的條例還沒有下發,他們引用沒有出處。

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中國著名的經濟學家、社會學家胡星斗就濟南市紀委沒收房產一事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只能依據黨章對其黨員作出紀律處分,無權對公民的私有財產進行處分,更無權剝奪公民依法取得的財產,其處理決定更不應成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至於公民取得的財產是否合法,只能經過法律程序的審理,最終要有生效的法律文書來確認,而不應由紀委下發的一紙便函來處理私人的房產。

張貴芝的母親通過合法途徑購買的房產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即便該房產確實應收繳充公,也應由法院判決確認才具有法律效力。從本文可以看出,法院自始至終都沒有對該房產做出過實體上的處理,那麼該房產就仍然是申訴人的合法財產。紀委以一紙《通知》就將該房產收繳充公的做法純粹是以權代法的表現,是不合法的,與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的要求背道而馳。

胡星斗簡介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著名中國問題學者。提出了建立「中國問題學」、「現代中華文明」、「現代農村制度」等一系列新論點,並就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孫大午事件等問題向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致建議書,《為什麼我主張撤消鄉鎮政府》、《中國農村制度探討》等相關文章引起很大反響。@

──原載《中國輿論監督網》作者:李新德(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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