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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部:國民教育法明定教科書編定權責在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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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蓉台北二十三日電)部分縣市擬自編教科書,教育部晚上發表聲明指出,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第一項前段已明定教科書編定權責為教育部,地方政府或政治團體不得自行編定教科圖書。

教育部指出,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第一項前段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已明定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原則上以審定為主,教部編定為輔。

就申請審定教科圖書的主體而言,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自編教科書限由圖書出版公司送審,地方政府或政治團體並非適法之申請教科圖書審定者。

另外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第一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依國教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選用教科圖書,如無適當教科圖書可供選用時,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國教法第八條規定的課程綱要編輯教材。

前項教材由學校編輯者,應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教育部強調,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適用上開規定應符合:無適當教科圖書可供選用;得為自編教材而非自編教科圖書;自編之教材仍應符合教育部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的課程綱要等諸要件,如與要件不合者,依法不得自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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