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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侵占女部屬私款 地院判賠還2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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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四日電)李姓女子的父親生前在外積欠債務,李女擔心債主上門索債,經與公司許姓主管商議,將名下新台幣六百多萬元暫存許某戶頭,待有需要再予提領。但對於近年來陸續所提領款項,兩人帳目完全不同,打起民事訴訟,台北地院近期判決許某得歸還李女兩百九十五萬六千多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家住北市士林的李女在某知名通訊器材公司上班,她在2002年三月將五十萬、五百二十九萬六千一百一十四元兩筆款項轉存許某戶頭;另在八月間又將八十六萬,現金提領存入許某的戶頭。

但許某在法庭上則是否認有這筆五十萬的匯款;另李女自2004年四月份起,除陸續以提款卡轉帳、支票提領,加上他所交付的現金,累計達七百七十六萬八千多元,早已超過寄託保管款項的金額。

對於「五十萬元」部分,法院調查,錢是由李女自銀行提領,在不能提出錢交給對方的證明下,認定這筆債務並不存在;許某指李女提領現金部分達一百七十多萬元同樣未能舉證,法官也不予採信。

法院判決書指出,雙方債務關係應該是六百一十五萬六千一百四十四元。以李女在2004年四月到十二月陸續領回三百二十萬零二十一元,判決許某還得歸還李女兩百九十五萬六千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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