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豐:誰在藐視司法公正?

——評新加坡法官對法輪功「10.23無准證集會」上訴案的判決

禾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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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0日訊】新加坡人常說:「拿人錢財,替人消災」。意思是領了政府的薪水,就得為上司去收拾一些吃力不討好的事。新加坡總理的薪俸是美國總統的5倍,高級公務員的薪俸居世界之冠。拿了李光耀的高薪,就得為他收拾或「消災」。這就是為甚麼在處理法輪功的案子時,法官的表現都是離奇古怪的。做違背良心的事還想表現的專業和體面?法官就得各顯神通了。

為應對法輪功3年多來就5起誣告案的抗辯,新加坡當局前後派出了一個十幾人的法官隊伍,其中包括位於前兩位的原大法官楊邦孝,和現在的上訴庭法官潘文龍。高等法庭法官V.K.Rajah幾個月前被提為上訴庭法官,負責處理所有法輪功的上訴。在見過各初庭法官的拙劣和大法官楊邦孝的霸道後,當局最後安排V.K.Rajah 登場,為的是用他的儒雅細緻挽回一些面子。

7月24日,V.K.Rajah 在兩度推遲對法輪功「10.23無准證集會」上訴案的判決後,終於宣佈駁回尤欣和王宇一女士就「無准證集會」和「藐視法庭」 的上訴。細看這一上訴過程,就知道V.K.Rajah法官貌似公正的外表所掩蓋的,同樣是新加坡司法的虛偽和墮落。

為避免法官借題發揮 上訴人僅鎖定兩個具體事項

「10.23無准證集會」案,無論從證據、法律、憲法等任何一個方面看都是無法立足的。但是為避免法官的借題發揮,上訴人7月3日的上訴陳詞僅強調兩個無可爭辯的具體事項:

1). 就「無准證集會」 的上訴:根據英美法系中刑事案「無罪推定」的判案原則,檢察官夏宏俊必須證明上訴人在「控狀的指定時間」出現在「控狀的指定地點」。由於他自始至終都無法就此關鍵問題舉證,初庭法官 Terrence Chua的判決書對此只能是含糊其詞,以推斷代替證據。上訴人認為僅此一點,足以使法官V.K.Rajah 推翻初庭原判;

2). 就「藐視法庭」 的上訴:上訴人強調「法庭製造秘密審訊,侵犯被告憲法權利」。此案於2007年1月22日開庭審訊時,當局為了封鎖消息,刻意將這6名被告的審訊安排在只有8個座位的第35庭。開審時法庭內外幾十名法警層層設防,將大批等待入內旁聽的被告親屬、媒體和支持者全部擋在門外。其實,自幾個月前,法輪功被告學員就反復以口頭和書面形式要求更換大的審訊庭,但均遭到當局拒絕。

庭內,6名被告懇請法官保護被告被「公開審訊」的權利不受侵犯,要求親屬入場後審訊才能開始,但遭到法官無理拒絕。被告還在繼續與其交涉時,法官突然宣佈審訊開始,傳控方第一證人上庭供證,公然開始了非法的「秘密審訊」。全體被告堅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背向法官抵制「秘密審訊」,結果被以「藐視法庭」罪判入監兩天。不料,1月24日審訊重新開始時,法庭卻主動做出糾正,將審訊從第35庭移到第16庭。

上訴人之一的尤欣表示:「我們是新加坡初級法庭行政錯誤的受害者。如果法官當初就接受了我們更換法庭的合理要求,後來的一切都不會發生。法庭糾正其行政錯誤的同時,更應糾正由此引發的判決不公,並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另一上訴人王宇一在陳詞中說:「我們沒有藐視法庭也並不想藐視法庭。幾年的審訊法輪功學員都嚴格按司法程序行事,從未有過任何差錯。然而,被「公開審訊」是被告的基本權利。抵制非法的「秘密審訊」是維護被告憲法權利的正當行為,也是在窮盡了所有其他協商方式的情況下,我們不得不採取的維權行動」。

7月16日開庭審核證據,V.K.Rajah無功而返

聽了上訴人7月3日「無准證集會」 的上訴,法官明確表示認同「檢察官須就控狀時間和控狀地點舉證」的上訴,並多次停下向檢察官夏宏俊查證有關的證據和證詞。只見夏宏俊支支吾吾幾次後,乾脆走起江湖:

「雖然證據本身不能證明時間,但證人的口供能證明」,

V.K.Rajah信以為真,趕緊要求他在庭審記錄中標記出這些有用的供詞。夏宏俊在眾人的等待中,翻看那本好幾百頁的法庭記錄,最後不得不向法官求情說

「說實在話,內容太多了,我還需要一些時間」,

「需要多長時間呢?」,法官問,

「10到15分吧」,夏宏俊吃力地笑著。

法庭上眾人繼續等待。時間一分一秒地過去後,夏宏俊還是沒有翻到任何結果。為得到滿意的答覆,V.K.Rajah不惜推遲判決,擇定7月16日再次開庭審核證據。他責令檢察官準備好兩件事,一是到時重播證據錄像帶,二是要求他好好查看此案的庭審記錄,以便在開庭時能明確回答有關「上訴人在指定時間是否出現在指定地點」的提問。「明白」,夏宏俊這時總算鬆了一口氣,信誓旦旦地表示接受。

7月16日再次開庭,檢察官按法官要求播放錄像帶,但此舉顯然於事無補,因為錄像帶根本不能顯示時間。對於7月3日的另一項要求,既查找審訊記錄的事兒,夏宏俊好像全忘了,壓根兒沒再提起。這時的檢察官低著頭,一副破罐破摔,任宰任罰的模樣。

V.K. Rajah這時才總算弄明白了點,檢察官避談庭審記錄主要不是因為偷懶,而是另有苦衷,因為他最清楚那裏面根本就沒有他自己所謂的「證詞」。此案缺乏證據已是明擺的事,法官要怎麼判?這時考驗的,已不是檢察官夏宏俊,而是法官V.K. Rajah本人。這次的開庭,不見了V.K.Rajah 7月3日時的瀟灑自信,他變得小心謹慎,沉默寡言。

7月16日開庭後,V.K.Rajah再次宣佈推遲判決,但沒有人相信他是在為「如何還被告公道」的事費心。他需要深思熟慮的恐怕是,判詞要怎麼寫才能在「使當局體面地下台」時,維持自己的專業形象。

一份對得起高薪 但對不起良心的判決

7月24日,此上訴案的判決在千呼萬喚中終於出台了,但V.K. Rajah表現的極為低調。當天眾人坐定後,他很快宣佈了「駁回上訴」的判決結果,卻沒有讀出判決理由。那天的開庭不到兩分鐘就結束了。V.K. Rajah心裏明白,這篇幾十頁的判詞頂多是一篇對得起高薪的辛苦之作,但是是完全經不起專業推敲的。它至少存在以下嚴重問題:

1)迴避實質性問題:這篇判詞全部有90小節,其中涉及本案主題「無准證集會」的只有兩小節,占整個篇幅的2%。判詞的其餘部份則是大段生澀的法律條文和案例,與本上訴的核心問題毫無關聯。當然,如何寫判詞是法官的自由,法官就一些「周邊課題」做出評論是常見的情況,但首先要對關鍵問題做出交待,而不是本末倒置,以討論周邊課題取代對核心課題的回答;

2)自問自答的空談:這次被V.K.Rajah選來充數的「周邊課題」,不是別的,又是「程序」問題。法輪功學員深知這班法律專才借題發揮的能耐,為了避免他們再次抓起「程序」問題喋喋不休,從而逃避回答實質問題,上訴人的上訴請願書和上訴陳詞中都沒有提及「程序」。也就是說,上訴人根本就沒有給他可「借」之「題」。當然這不是說「藐視法庭」的審理過程不存在程序問題;

3)以謊言代替事實:實在無法避開實質問題時,法官就以謊言代替他所需要的事實。對於「藐視法庭」和「無准證集會」的處理,V.K. Rajah採用了同樣的手法:

對於「藐視法庭」,V.K.Rajah通過否認「秘密審訊」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而他否認「秘密審訊」的根據更加滑稽可笑,竟是說「當時法庭的門沒有上鎖(判詞書第7節)」。

對於「無准證集會」,不管是檢察官夏宏俊、初庭法官Terrence Chua、還是高庭法官V.K.Rajah,全都注意到了「舉證失敗」這條攔路虎。為搬掉它,各自也都施展招數,結果全部無功而返。V.K.Rajah的表現比他的下屬沒有任何高明之處,無可奈何之下,他選擇了與夏宏俊和Terrence Chua同樣的下策,以「雖然證據不能證明時間,但是證人的口供能證明(判決書第5節)」的謊言代替證據。

新加坡司法體系「藐視司法公正性」的代表作

以司法公正的原則來衡量任何一位參與處理法輪功案件的新加坡法官,標準都太高了。他們壓根兒就沒有考慮這樣的問題,他們所考慮的只是如何幫上司懲處不喜歡的人。V.K.Rajah 雖在審訊和判詞中也表達過對檢察官夏宏俊和初庭判案法官Terrence Chua 的不滿,但並非指責他們「判案不公」,而是抱怨他們說話太草率,包裝的不是那麼的技巧和用心。

V.K.Rajah在以自己的判詞為下屬樹立典範的同時,在判詞的最後一段如此告誡下級法官:「我不認為初庭法官的處理有失恰當,但我必須指出,他在表達看法時應該更加謹慎。這是極為重要的,因為我們不僅要做的公正,我們還必須確保整個社會認為我們做的公正」。

做為一位上訴庭法官,V.K.Rajah的這篇判詞可說是新加坡司法體系「藐視司法公正性」的代表作。

此案背景:2005年10月23日,幾名法輪功學員在新加坡鬧市區分發傳單。但9個月後在李嵐清訪問新加坡期間,其中的6名學員突然被以「無准證集會」罪名提控。全部涉案學員堅不認罪,在法庭上為自己做無罪辯護。儘管法庭審訊中揭示出的大量證據疑點和法律漏洞,足以推翻控狀,但結果全部6名被告被判罪名成立。被告學員除在「無准證集會」的罪名下被定罪外,還被加控「藐視法庭」並當場定罪,原因是她們共同抵制非法的「秘密審訊」。就此案不公正的判決,被告學員中的尤欣和王宇一向新加坡高等法庭提出上訴。@*(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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