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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登記有誤致人權益受損 判警署賠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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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陳亦偉台北二十八日電)家住基隆市的男子詹來金申請計程車職業登記證,卻因過去「過失致死」前科在警方刑案紀錄中被記載為「殺人」,無法取得登記證,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警政署應予國家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警政署應賠償詹來金新台幣十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法院判決書指出,詹來金於民國六十六年間,於台南縣官田鄉發生貨車相撞,當時在軍法審判時,遭判決「過失致人於死」,由於過失致人於死屬殺人罪章,因此警方的刑案紀錄中,詹來金的前科案由被記為殺人罪。詹來金民國九十五年六月間,報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時,即遭基隆市警察局交通隊以有「殺人」前科為由拒絕。

詹來金認為自身權益受損,向法院提民事訴訟;法官認為,在相關紀錄的事實欄部分,已記載「貨車相撞」,因此公務機關應將原記錄的「因殺人案」等字,改為「因過失案」,較符合原告實際所犯之罪。

法官認為,當初記載的承辦人員,在製作刑案紀錄時有過失,侵害到原告名譽權,警政署應依國賠法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判准詹來金可以獲得十萬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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