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不分貧富 消費券每人3600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11月19日訊】有營業登記 就可拿來用

〔自由時報記者邱燕玲、王孟倫/台北報導〕台灣將首度發放消費券,並以「人」為對象,不分貧富,人人有份。依最新人口統計,兩千三百萬餘人每人三千六百元,所需經費約八百二十九億元,政府將編列特別預算,全部舉債支應。

行政院長劉兆玄昨親自宣布將發放消費券,中華民國國民每人可領取三千六百元,使用場所原則上不設限,只要有營業登記的商家就可使用。

據此,民眾可持消費券在飯店、小吃店、雜貨店、超商、百貨公司、旅館、量販店、KTV等使用,有營業登記的攤販也適用,但不能在無營業登記的路邊攤、流動攤販用,也不能用於繳費、繳稅或買車票、悠遊卡儲值。

新年前發放 用到明年底

消費券將在立院通過立法後發放,行政院希望在明年新年前發放,使用期限至九十八年12月底止。

行政院秘書長薛香川前晚與國民黨立委溝通消費券案,劉揆昨也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共進早餐討論立法事宜,隨後聽取經建會主委陳添枝報告後拍板定案。

劉揆指出,消費券的發放以「人」非以「戶」為對象,只要是國民都可領取,不採排富條款,每人三千六百元,這是政府贈與,不用申報所得,民眾如轉捐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則可依所得稅法做為綜合所得列舉扣除額。

若轉捐出去 還可以抵稅

劉揆表示,消費券採券不採卡,是考量儲值卡規劃耗錢耗時;使用時也不找零,消費券等同代幣,將特別規劃防偽設計,要有近鈔票的水準,由央行協助印製。

昨下午記者會時,陳添枝對消費券的使用還表示,「限於有營業登記之零售店、量販店或餐飲店」,當時並稱「旅館與百貨公司也不能用」,但消息一出引發反彈,劉揆傍晚致電陳添枝,指示「使用場所原則不設限、不用負面表列,只要有營業登記的商家就可使用」,才放寬使用範圍。商店在收受消費券後加蓋統一發票章或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即可存入其金融機構帳戶戶頭。

認券不認人 難防換現金

若民眾將消費券拍賣換現金是否允許?陳添枝指出,雖然消費券是「認券不認人」,但要換成現金理論上不允許、不希望有轉售的情形,但他坦言無法稽查。這項說法等於再擴大空間,只要轉個手,所有商家都可收消費券。

由戶政系統 按名冊發放

對於發放及使用期間的新生兒或死亡者的領取問題,陳添枝說,將由內政部研擬;至於消費券如何發放?陳添枝表示,內政部將透過戶政系統或郵局協助,只要有證件再對照發放名冊即可。

消費券的面額原規劃是一百元,但央行認為一人要印三十六張,成本太高,時間也太倉卒,因不找零面額不宜過大,因此將增印兩百或五百元不等,面額分配將由央行研議。

編特別預算 將舉債829億

財源方面,劉揆說明,消費券所需經費約八百二十九億元,將採編列特別預算舉債支應,預估對九十八年經濟成長率可提升零點六四個百分點。

劉揆說,未來特別預算不是只有消費券,還包括擴大公共建設案、振興產業方案等;至於外界有「債留子孫」的質疑,他強調,現在是非常時期才會採此措施,「如果現在做太小、做太晚,就會錯失振興景氣的機會,後果嚴峻」。
(http://www.dajiyuan.com)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