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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監聽核准率91% 居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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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項程鎮/綜合報導〕監聽核准權由檢方移轉法院近一年,苗栗地方法院核准率高達91%,冠居全國,也遠高於各地方法院平均核准率(75% ),較花蓮地院的39%、連江地院為「0」,更相差懸殊。不過,警憲調與海巡等單位多數未依規定在監聽結束後12天內,報由檢察官向法院陳報監聽結果,按時回報率僅58%。

按時回報率僅58%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吳炳桂在出席苗栗縣檢警聯繫會議時表示,法院支持偵查機關打擊犯罪,較少駁回監聽票的聲請,但監聽後總要給個說法,不能石沉大海,才能落實追蹤考核與對人權的保障。

對此,苗栗地檢署檢察長賴哲雄在會中坦言檢方按時回報率僅58%,確實應給院方善意回應。發言人、主任檢察官蘇佩鈺會後受訪說,除了檢察官指揮偵辦的案件,多數監聽需求由警調提出,但因檢察官才可聲請監聽,所有監聽結果都透過檢方陳報院方,警調如較晚將監聽結果報給檢察官,陳報法官的時程就會延誤,今後將要求注意時限。

吳炳桂說,監聽票的時效一般核發一個月,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規定,監聽結束後,執行機關應在7天內以書面將監聽結果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在收文後5天內陳報法院審查,但真正在12天期限內陳報的並不多,有的甚至很被動,須發函催辦。

吳炳桂說,監聽涉及隱私,攸關人民權益,偵查機關因辦案需要聲請監聽,法官也准了,監聽結果必須清楚交代,供法官了解,加以把關,不該遲遲沒有下文,因此才在檢警聯繫會議中提出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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