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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出租房屋從事營利 明年起課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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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五日電)財政部表示,自明年1月1日起,個人出租房屋,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一者,包括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及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等,需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官員指出,近期接獲反映,部分個人以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從事營利行為,涉嫌逃漏營業稅。

官員解釋,只要是出租人符合其中之一的條件,如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有營業牌號(例如有某某出租公司招牌),及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情事,均視為營利行為。

官員進一步指出,個人以自有少數空置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收入,一般不會有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或招牌等情形,也不會僱用員工來經營。

換句話說,如果個人利用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招牌,或僱用人員來經營出租建物業務,與一般個人出租餘屋行為已有不同,實屬一種營利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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