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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出租房屋从事营利 明年起课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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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五日电)财政部表示,自明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者,包括设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及雇用人员协助处理房屋出租事宜等,需办理营业登记,课征营业税。

官员指出,近期接获反映,部分个人以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从事营利行为,涉嫌逃漏营业税。

官员解释,只要是出租人符合其中之一的条件,如设有固定营业场所(含设置有形营业场所或设置网站)、有营业牌号(例如有某某出租公司招牌),及雇用人员协助处理房屋出租情事,均视为营利行为。

官员进一步指出,个人以自有少数空置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收入,一般不会有设置店面、办公处所或招牌等情形,也不会雇用员工来经营。

换句话说,如果个人利用设置店面、办公处所、招牌,或雇用人员来经营出租建物业务,与一般个人出租余屋行为已有不同,实属一种营利行为,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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