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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籍配偶離婚無國籍?移民署:不可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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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一日電)日前有媒體報導「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發行刊物,批評「台灣讓二千多位失婚越南外籍配偶成為無國籍人民」,對此移民署今天指出,越南籍配偶尚未獲准歸化前離婚者,可改以其他居留事由,決不會淪為無國籍人士。

入出國及移民署今天表示,與國人結婚的越南籍人士,如在放棄越南國籍後,尚未獲准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在台離婚,若已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或有其他得以合法繼續居留事由,仍得以一般外國人身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若未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也沒有其他得以合法繼續居留事由時,因為已放棄原來國籍,移民署會將核發的外僑居留證事由改為「其他」,待向越南駐台代表處申辦回復越南國籍後,再持新辦越南護照離境。

移民署官員說,依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公佈的放棄越南國籍手續,居留在台的越南籍人士,不論其申請案是在台灣或越南提出,都需送回越南核可後送回台灣,由申請人在台完成最後程序,經駐台辦事處註銷申請人護照後,放棄國籍程序才算完成。

至於要申請回復者,需檢附越南國籍申請書、越南司法部規定的履歷表、申請人居留或為其公民的國家政府單位核發的良民證、曾有越南國籍證明文件、照片及其他證明文件,由本人親自或委託他人前往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即可,無須返回越南辦理。

另外移民署指出,依1930年國際聯合會各會員國在荷蘭海牙簽訂的「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的規定,對於想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而放棄越南國籍的越南人士,如因故未能順利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越南政府應有義務協助回復越南國籍。因此無論就理論上或實務上,都不致有與國人結婚的越南籍人士因失婚,而淪為無國籍人士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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