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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籍配偶离婚无国籍?移民署:不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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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十一日电)日前有媒体报导“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发行刊物,批评“台湾让二千多位失婚越南外籍配偶成为无国籍人民”,对此移民署今天指出,越南籍配偶尚未获准归化前离婚者,可改以其他居留事由,决不会沦为无国籍人士。

入出国及移民署今天表示,与国人结婚的越南籍人士,如在放弃越南国籍后,尚未获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前在台离婚,若已取得未成年亲生子女监护权,或有其他得以合法继续居留事由,仍得以一般外国人身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

若未取得未成年亲生子女监护权,也没有其他得以合法继续居留事由时,因为已放弃原来国籍,移民署会将核发的外侨居留证事由改为“其他”,待向越南驻台代表处申办回复越南国籍后,再持新办越南护照离境。

移民署官员说,依驻台北越南经济文化办事处公布的放弃越南国籍手续,居留在台的越南籍人士,不论其申请案是在台湾或越南提出,都需送回越南核可后送回台湾,由申请人在台完成最后程序,经驻台办事处注销申请人护照后,放弃国籍程序才算完成。

至于要申请回复者,需检附越南国籍申请书、越南司法部规定的履历表、申请人居留或为其公民的国家政府单位核发的良民证、曾有越南国籍证明文件、照片及其他证明文件,由本人亲自或委托他人前往驻台北越南经济文化办事处办理即可,无须返回越南办理。

另外移民署指出,依1930年国际联合会各会员国在荷兰海牙签订的“国际联合会国籍法公约”的规定,对于想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而放弃越南国籍的越南人士,如因故未能顺利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越南政府应有义务协助回复越南国籍。因此无论就理论上或实务上,都不致有与国人结婚的越南籍人士因失婚,而沦为无国籍人士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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