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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郭台銘贈金女星涉誹謗 時報週刊願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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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三日電)時報週刊2007年三月間報導鴻海集團負責人郭台銘贈金新台幣一億元給女星劉嘉玲,郭台銘對時報週刊董事長黃肇松、社長張國立及撰稿陳姓記者提起自訴誹謗。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審理,黃肇松否認自己與雜誌編務有關,但冤家宜解不宜結,希望與郭台銘和解。全案定四月十四日再開庭。

根據郭台銘的自訴理由,時報週刊第1518期封面故事報導「劉嘉玲狠削郭台銘一億元」,內文提及錢可以買到性,但買不到愛等文字,影射一億元是性交易的代價,使外界認為郭台銘有物化女性之嫌,讓他的名譽受到損害,因此提出告訴。被告黃肇松、張國立及陳姓記者三人上午都到庭應訊。

黃肇松今天是首度為本案出庭。他表示,自己雖是董事長,但因時報週刊採社長制,所有編務和社務都由社長張國立負責,他本人對報導內容均不過問,要到出刊之後才會知道。

他說,「冤家宜解不宜結」,希望與郭台銘和解,也已跟對方接觸,但還未有具體解決方案。

郭台銘委任律師羅秉成表示,雙方確實有談和解,但被告方面還未回應。郭台銘方面只需要一句道歉,請求法院定期限讓雙方積極處理和解事宜,並要求辯方提出採訪錄音譯文

被告辯護律師則聲請傳喚爆料者張瑋津、台大政治系教授張亞中、郭台銘和劉嘉玲,以證實這項報導的真實性。但羅秉成認為,張亞中並非陳姓記者查證對象,而郭、劉兩人則已分別對時報週刊提起告訴,顯然否認報導真實性,無傳喚必要。至於是否傳喚上述人士出庭作證,還要待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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