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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超車糾紛被毆 提損害賠償地院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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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二十三日電)嘉義縣警察局少年隊劉姓員警,九十五年因超車糾紛,遭陳姓、林姓男子毆打,造成腦震盪等傷害,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嘉義地方法院審結,兩名被告需給付劉姓員警新台幣二十一萬兩千零九十九元。全案仍可上訴。

今天發佈的判決書指出,劉姓員警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晚上,駕車在嘉義縣新港鄉與陳國基、林振權發生超車糾紛,劉員下車出示服務證表明員警身分,但卻遭陳、林兩人聯手毆打,造成腦震盪、頸部挫傷、下背挫傷、視網膜水腫及多處上肢擦傷等傷害。

被告陳國基、林振權最後僅依傷害罪起訴,並宣告緩刑,被毆員警則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根據醫藥費、看護費用、車輛修復費用、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合計請求一百一十九萬六千四百五十元。

嘉義地方法院審結,審酌原告所受傷勢,並未達他人照顧日常生活程度,請求看護費用無所據;另外,原告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因其傷勢,經治療未達殘廢程度,該請求無法被採納。

原告請求一百萬元精神慰撫金,嘉義地方法院以兩名被告均無薪資所得,名下僅有一部汽車等條件,所請求的精神慰撫金以十五萬元為適當。

因此,兩名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賠償,包括醫藥費三萬八千八百八十四元、薪資損失兩萬三千兩百十五元及精神慰撫金十五萬元,合計為二十一萬兩千零九十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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