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印州「選民身份法」不違憲

【大紀元4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黃凱熙編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週一(28日)裁定,印第安那州「選民身份法」(voter ID laws)要求選民,除了在登記投票時要證明自己的公民身份外,投票時還需出示有照片的身份證明,例如像駕駛執照、護照或其他形式的證明等,才能進行投票,並不違反聯邦憲法精神,而得以依法執行。

高等法庭的九名審議大法官以6:3的支持率,做出印第安那州執行「選民身份法」並不違憲的裁決。該州的民主黨員和民權團體表示,執行「選民身份法」會剝奪貧苦、老人和少數弱勢族群等選民的投票權。支持此法令的人士則認為,這是防止選舉舞弊的必要法規。

印第安那州在2005年通過「選民身份法」,源於共和黨員認定當時的選舉法規不夠健全,需制定新法來防止人民冒名投票的行為。不過民主黨和民權組織,反對執行這項可能違憲的新法案。他們認為「選民身份法」是剝奪窮人、老人和少數團體選民參與選舉權的障礙物,而這些人大部分都沒有適合的身分證明文件。

民主黨人士認為,該法律不僅沒有解決缺席投票和冒名舞弊的行為,卻阻礙並剝奪一些最不可能擁有駕駛執照的人民選舉權,這些窮人,老年人和弱勢的殘疾人士,正是印第安那州的民主黨潛在支持者。

目前美國已有超過二十個州將實行「選民身份法」,要求選民在選舉時出示身分證明。高等法院已經批准亞利桑那州、喬治亞州、密西根州執行「選民身份法」的合法性,但駁回密蘇里州的裁定。印第安那州即將在一星期後舉行黨內初選,法院在週一做出支持這項法規的判決對選舉的意義重大。相信這次的判決也會激勵其他州,通過相關的法規。

這是聯邦高等法庭繼2000年,介入布希和高爾的總統競選案之後,對選舉程序以及有關規定,所做出的另一個重大判決。當時的副總統高爾曾經提出重新驗票的要求,但由於自由保守派看法不一而作罷。

高等法院做出判決後,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法官說:「新選舉法規是基於能更有效的維護選舉過程具有公正性和可信度,所做出的正確調整。」

首席大法官羅伯特茲(John Roberts)和大法官甘迺迪(Anthony Kennedy)也贊同他的說法。史蒂文司法官也是當年反對「布希對高爾競選案」重新驗票的法官之一。

此外,阿里多(Samuel Alito)、史卡利亞(Antonin Scalia)以及湯瑪斯(Clarence Thomas)三名大法官也同意該裁定結果,但附加了一些提議。

但另外三名自由派大法官則提出異議。

不過反對執行「選民身份法」的邵特(David Souter)法官認為,實施這項法規,是增加印第安那州成千上萬弱勢族群,執行選舉權時的負擔。

違憲案是由印第安那州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以下簡稱:ACLU)所提出。該組織的法律主任佛克表示,他還沒檢視這項判決,但是他對結果感到「非常失望」。他認為執行「選民身份法」將會鉗制選舉權這項人民「最重要的權利」。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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