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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院判決藥物注射執行死刑合憲

2008-04-17 16:35 中港台時間|2013-11-06 20:3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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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7日報導】(中央社華盛頓十六日法新電)美國最高法院今天判決,注射致命藥物執行死刑合憲。美國暫停執行死刑六個月後,這項劃時代的判決將為恢復處決鋪路。

最高法院大法官是以七比二判決,接受致命藥物注射處死的死刑犯遭受痛苦的風險並不構成美國憲法所禁止的「殘酷和超乎尋常的刑罰」。

負責撰寫多數法官意見書的首席大法官羅伯茲說:「死刑是合憲的,所以必須有執行的工具。」

不過七位同意藥物注射處決人犯的法官所持的理由有很大的不同,但幾乎所有法官都確信,未來一般死刑和注射毒藥處死的方法將在法院體系中遭到更多挑戰。

以肯塔基州兩名死刑犯為首的數名死刑犯已要求最高法院判決,注射毒物執行死刑是否違憲。注射毒物處死是美國各州最常見的行刑方式。

他們說,美國各州最常見的藥物注射處決方式分成三部份,第一劑讓犯人鎮定,第二劑癱瘓犯人肌肉,第三劑是阻止心臟跳動,在某些案例中犯人承受了不必要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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