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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兒童可否判處死刑 美最高法院聽取辯論

2008-04-17 13:59 中港台時間|04-17 01:0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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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7日報導】(中央社華盛頓十六日法新電)美國最高法院今天聽取有關強暴兒童是否可以判死刑的辯論。美國三十年來只有謀殺罪才會被判死刑。

這件上訴案是由路易斯安那州死刑犯甘迺迪的律師提出。今年四十三歲的甘迺迪因強暴女友的八歲女兒於二零零三年被判死刑。

美國少數幾個州的檢察官贊成,強暴兒童的犯人應判死刑。

德州首席法務官克魯茲告訴法官:「暴力強暴兒童所造成的傷害是特殊且無法彌補的傷害」,所以各州應該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施以最嚴厲的懲罰。

克魯茲說:「我完全可以預期,某些州最終將制定死刑,有些州則不會,這正是民主實驗室的運作方式。」

美國自從一九七六年恢復死刑以來,只有謀殺罪才會被執行死刑。

一九七七年,最高法院推翻了一名強暴犯的死刑判決,指用刑過重且違反憲法所禁止的「殘酷和超乎尋常的」懲罰。

不過在去年五月,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支持判處甘迺迪死刑,指最高法院一九七七年的判決只適用於對成人的強暴,而不適用於對兒童的強暴。甘迺迪的律師因此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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