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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建立政治獻金返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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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五日電)台灣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明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時,應該開立收據;同時也建立政治獻金返還制度,受贈者可以在一定期間內,依法定方式返還捐贈對象。

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明確規定,只有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可以收受政治獻金,且應開立收據,但收受遺囑捐贈或匿名捐贈的政治獻金不在此限,如此有助於政治獻金的查核與公開透明,而依規定開立收據則免繳印花稅。

民進黨籍立委葉宜津表示,在實務上,收受政治獻金時,若擔心對方未來有所圖,依現行法並沒有退回政治獻金的制度,已造成困擾。

為建立政治獻金返還制度,修正條文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查證所收捐贈是否符合規定。若不符合規定,除外國、大陸地區及港澳的人民、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等不可返還外,其他都可在收受後一個月內返還,而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在收受二個月內繳庫;若符合規定,但不願意收受者,也可在收受後一個月內返還。

此外,由於現行政治獻金法第七條規定,不可收受政治獻金的對象包括: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等,且需由收受政治獻金者負起查證責任,引發朝野立委反彈。

民進黨籍立委邱議瑩表示,競選期間,有人願意捐贈政治獻金,還要問人家公司有沒有賺錢,這是很荒謬的法條;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蔡錦隆也說,立委沒有能力去查核公司是否有累積虧損,且詢問也很沒禮貌,應該受限制的是捐贈人。

因此,民進黨籍立委葉宜津提案修正,條文各款規定不得收受政治獻金對象,應由主管機關建立資料庫,以供查詢,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由經濟部建立資料庫;宗教團體則由內政部建立資料庫等。

除此之外,修正條文也新增對政黨捐贈同一政治團體的規定,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兩百萬元,而政黨對不同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則不得超過四百萬元。

至於,行政院版提案,限制政黨對候選人捐贈條文,因主席吳育昇認為爭議太大,先予以保留;而國民黨團提案增加政黨及擬參選人接受政治獻金額度,因吳育昇表示自己對此也有意見,因此修正條文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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