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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代言遭罰首例 公平會罰溫翠蘋8萬元

【大紀元6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十八日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經委員會決議,重罰三家全竹炭塑身衣廣告不實業者,對大中健康、銘智生物科技、及長鶴健康各處新台幣400萬元罰鍰,此外,並引用行政罰法,處代言藝人溫翠蘋8萬元罰鍰,這是首宗藝人代言而遭罰的案例。

公平會表示,藝人溫翠蘋與上述被處分公司故意共同刊播她的薦證內容,代言人溫翠蘋在廣告中表示,「連睡覺都能瘦,像我大概連續穿了一個多月,不知不覺瘦了2公斤,而且腰圍也細了1吋多」,卻無法對上述薦證內容提出證明,依行政罰法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處溫翠蘋8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溫翠蘋透過天下多媒體公司與大中公司等連繫,達成共同刊播廣告的共識,由於溫翠蘋以名人身分擔任商品代言人,並在廣告中陳述個人親身體驗結果,增強消費者對商品的信賴感,對於不實廣告結果的發生具有重要貢獻。

公平會表示,大中、銘智及長鶴公司在電視頻道刊播「全竹炭塑身衣」商品廣告,宣稱「含多種礦物質,能有效吸濕、排汗、抗菌、除臭」、「工研院、南亞大廠品質認證」、「能發揮遠紅外線的高頻功能、促進腹部的脂肪代謝、燃燒代謝脂肪」、「排除體內積存的宿便毒素」及「讓子宮得到適度的溫暖、解決手腳冰冷」等。

此外,公平會表示,廣告中也引用消費者表示,「穿到現在快三個多月,我瘦11公斤,我的腰圍更明顯又瘦了4-5吋」等。

公平會表示,廣告主刊登廣告時,對廣告所宣稱的內容應盡查證及真實表示的義務,但對上述廣告內容,大中公司等提供的檢驗報告無法佐證宣稱的功效,南亞塑膠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也都表示,未對該商品提供認證或品質保證。

公平會表示,此外,廣告對於藝人溫翠蘋代言的部分,未充分揭示實際要達到廣告宣稱效果所配合的其他相關條件,不符合薦證廣告要求的真實原則;消費者薦證的部分也無法提供任何資料佐證,因此認為這三家公司的商品廣告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表示,大中、長鶴與銘智公司雖是法律上獨立的行為主體,但實質負責人其實是同一人,互相有供貨、行銷等關係,彼此對於該商品廣告的製播及商品銷售達成共識,互相分工刊播廣告並銷售商品。

公平會表示,長鶴公司去年底已因同樣商品廣告不實遭罰400萬元,經審酌大中等三家公司的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等,認為這三家公司惡性重大,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各處4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