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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擴大DNA採樣建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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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八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DNA強制採樣對象改依犯罪類型,區分為偵查及一審判決有罪兩階段,並擴大採樣建檔範圍。另外,未來被採樣人若受不起訴處分或獲判無罪確定,主管機關應主動刪除DNA樣本及紀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併案審查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等人及無黨團結聯盟所提「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現行條文規定,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接受DNA強制採樣,謝國樑等人提案修正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文,擴大DNA採樣建檔範圍。

無盟黨團參考行政機關協商會議結論提案修正條例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經委員會審查,以無盟版本為主協商後,會議主席謝國樑裁示,本案通過,不須經黨團協商,提報院會處理。

根據初審通過草案,考量保障人權,對於DNA的採樣建檔,依犯罪危害性、再犯性及與DNA之關連性,區分為涉嫌人及一審判決有罪兩階段進行採樣。

涉嫌人採樣部分,除現行條文規範的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罪等性犯罪及殺人等重大暴力犯罪,另增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搶奪罪及恐嚇取財罪。

至於一審有罪採樣部分,援引先進國家立法例,新增範圍包括挾持交通工具罪、縱火罪、妨害公共事業罪、毒化飲食物品罪等公共危險罪,以及使人為奴隸罪、買賣人口罪等妨害自由罪。

另外,涉犯竊盜罪、製造販賣或運輸重型槍罪、製造販賣或運輸彈藥罪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罪行,以及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引用他人施用毒品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行,若經一審判有罪,也將強制DNA採樣。

根據初審通過草案,涉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二七條規定的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依現行條文規定應於偵查階段採樣,但考量大多是雙方合意、兩小無猜案件,改為一審有罪才建檔。

現行條文規定,被採樣人若受不起訴處分或獲判無罪確定,可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刪除。根據初審通過修正案,改為被採樣人若受不起訴處分或獲判無罪,主管機關應刪除樣本及紀錄,被採樣人也可申請刪除,但不須提供證明文件。

同時,委員會上午也通過附帶決議指出,本條例修正通過後,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時,應詳加規定採樣流程及監督機制,作為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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