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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八日電)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初步共識,限制出境欠稅額度維持初審條文,個人由新台幣五十萬元放寬到一百萬元,營利事業由一百萬元放寬到兩百萬元,但限縮限制出境法律要件,刪除「隱匿或移轉財產,有或事實足認有逃匿之虞」,並經法庭裁定准許規定。
現行法規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個人與營利事業負責人欠稅額度分別為五十萬元與一百萬元。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五月二十九日初審通過條文除放寬個人與營利事業負責人限制出境的欠稅額度,還加上「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有或事實足認有逃匿之虞,且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財政部聲請納稅義務人住所地之法院裁定准許後」,限制個人與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不過,立法院朝野協商刪除上述但書條文,與會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偉哲會後轉述,司法院代表認為,法官一般從事事後審判,不宜事前預審,而行政機關代表則認為,不易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否有「逃匿之虞」,既然條文形同具文,與會協商立委都認為不如刪除。
此外,朝野協商也增訂「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條文,並增加附帶決議,條文修正前已因欠稅而受限制出境案件,若欠稅金額未達條文修正規定的標準者,財政部應於條文修正生效後,解除其限制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