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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保戶變更地址應主動通知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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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二十二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近來接獲消費者申訴保險公司擅自將保單停效,不過經了解,主因保戶變更收費地址卻未能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所致,呼籲投保消費者若住所變更,應以書面通知承保公司,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表示,根據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的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效力停止;此外,按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就年繳或半年繳的保險契約,負有催告義務。

實務運作上,基於服務客戶,人壽保險公司通常會在保費應繳日前先以書面通知保戶,若屆時保戶未繳交保費,且未事先聲明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保費、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墊繳保費等,保險公司會以掛號函件,對年繳或半年繳的保戶催告,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效力就會停止。

金管會表示,不論是應繳費前的繳費通知,還是應繳費日後的催告,保險公司都是根據保戶在要保書填列地址寄達書面資料,若客戶變更住所卻未能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恐導致保單停效外,停效期間若發生保險事故,保戶將無法獲得理賠。

金管會表示,為維護自身權益,呼籲保戶因住所變更,應以書面通知承保公司,以免日後衍生理賠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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