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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秀:政務官雙重國籍 一年內須完成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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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四日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長陳清秀今天表示,國籍法規定,政務官或公務員不能有雙重國籍,若有雙重國籍者須在就 (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壹週刊報導,新任外交部長歐鴻鍊遭爆料擔任駐瓜地馬拉大使期間,擁有綠卡,返台接任外交部長前,才申請撤銷。外交官擁有綠卡雖不違法,但忠誠度可能被質疑。陳清秀晚間受訪表示,依據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因此,公務員擔任公職前,人事單位會要求政務官填具是否擁有其他國籍的表格,若有雙重國籍者應先辦理放棄,一切符合規定後,人事單位會發布任官令。

他以歐鴻鍊為例表示,歐鴻鍊已在就職前放棄美國國籍,人事單位也發布任官令,歐鴻鍊只要依國籍法規定在明年五月二十日前完成喪失美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即可。

陳清秀強調,絕大多數的政務官都沒有雙重國籍的問題,少部分有問題的政務官,回歸國籍法規定,一切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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