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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政策法制化 台教育部調幅公式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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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六日電)教育部今天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明訂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或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基本調幅,逾百分之二點五者,以百分之二點五計。教育部次長呂木琳說,未來將沿用這個公式計算學雜費調幅。

呂木琳下午召開記者會,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並公布九十七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本調幅為百分之一點四三,調漲上限最高為百分之二點八八,調降幅度最多可達百分之一點四三。

教育部表示,學雜費政策不僅須反映學校教育發展所需經費,讓學費確實反映在教育品質的改善,提供優質的高等教育環境,提昇學生的競爭力,更要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強化清寒弱勢學生的照顧,保障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以維護社會公義。

教育部說,「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最大的特色是將學雜費政策法制化,讓學雜費調整回歸教育專業,依公式調整 (包括調漲及調降)學雜費,建立穩定及合理的學雜費機制。

另一項特色是將學雜費調幅公式化,未來學校如遇軍公教員工調整待遇,或財務、助學及辦學成效等指標符合辦法規定,即可依調幅公式申請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也可以辦學優良的學院為單位提出申請。

根據教育部公布的調幅公式,基本調幅為最近一年「物價指數年增率」 (佔百分之三十)加上「受雇勞工薪資年增率 (實質所得)」 (佔百分之三十五)和「家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佔百分之三十五)。

教育部表示,「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共計十七條,重點如下:

一、教育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或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基本調幅,逾百分之二點五者,以百分之二點五計算。

二、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成效符合規定的學校,得於基本調幅內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其中助學計畫完善學校及辦學優良學院得放寬調幅為基本調幅的一點五倍。

三、辦學優良學校提出學雜費自主計畫,得放寬調幅為基本調幅的兩倍,並於四年內依計畫自行調整學雜費,如辦理不善,將予廢止。

四、針對助學計畫未達目標值、評鑑成績不佳、違反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校 (財)務有重大疏失或日間生師比超過二十五的學校,教育部將評估調降學雜費,並得逐年調降至改善為止。

五、學校調整學雜費須符合資訊公開程序、研議公開程序,將相關討論資料及決策機制公開,並應有學生代表參與。

六、學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財務公開專區,並自學校總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獎助學金。同時教育部得視各校學雜費收費情形,酌予調整獎補助經費分配,加強照顧弱勢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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