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打擊「違法信訪」本身就違法

大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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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3日訊】前不久,我到某市出差,看到市政府機關門口右側豎著一塊牌子,上寫三行大字:「暢通信訪渠道,規範信訪秩序,打擊違法信訪」。牌面用白漆所刷,字為黑體,煞是醒目。這三行大字,前兩行沒有問題,我所不解的是第三行,即「打擊違法信訪」。起初,我還以為這是一種新的政策,「信訪」不但為「違法」,而且要「打擊」了。於是,回到本地後,我找到一本新《信訪條例》,想看看「上級」將對這個「違法信訪」,是如何一種「打擊」法。

這本新《信訪條例》,是剛印刷出的一本小冊子,翻開第一頁,有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於2005年1月10日,簽名公佈即將施行新《信訪條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1號)」。全文50個字(包括標點符號)為:「《信訪條例》已經2005年1月5日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晚上,躺在床上,我把這個新《信訪條例》通讀了兩遍,沒有發現「打擊違法信訪」的字樣。只在兩處地方,發現有「打擊」二字。第一處地方,整句話是這樣說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覆信訪人。」(見第一章第三條);第二處地方,話是這樣的:「打擊報覆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見第六章第四十六條)。除此之外,整個新《信訪條例》中,就再也沒有「打擊」二字了。因此我可以斷定,「打擊違法信訪」這句話,是該市自擬「決定」的。寫有這句話的牌子上,另面署有「××市人民政府」的名字。該市政府當為這句話的「作者」?或者,是「某單位」應著××市人民政府之名「立言」了?不得而知。

  那麼,這句「打擊違法信訪」的話對不對呢?我以為不對,而且,是非常錯誤的!「打擊違法信訪」,也就是說:信訪是違法的,因此要打擊。信訪是違法的嗎?非也!請看新《信訪條例》第一章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顯然,這樣的信訪不能說是違法的。非但不是違法的,在做出了一定成績,信訪還是有功的,如新《信訪條例》第一章第八條說:「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信訪人,也即是「信訪者」,只要我們向政府反映情況,我們就是在從事信訪,我們就是信訪人。

  新《信訪條例》中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採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見第一章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見第一章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見第五章第二十八條)

  這些條文都說明,信訪不但不是違法的,而且還是受法律保護的,誰打擊信訪,誰就是違法。因為,只要是信訪,就不是違法;只要是違法,就不是信訪。「信訪」跟「違法」不能劃等號,更不能無故將二者粘連、捆綁在一起。你可以說「打擊違法犯罪」、「打擊違法之徒」、「打擊違法亂紀」,但你萬萬不可說「打擊違法信訪」。當然,信訪中也會出現違法現象,但那是另外一個問題了,「違法現象」并不等同於「信訪」,你說打擊那種違法現象,你不能毫無道理地說打擊違法信訪,因為「信訪」的本身,是并不違法的。所以,新《信訪條例》中規定,打擊報覆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當然,新《信訪條例》也對信訪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了規定(但這并不是可以讓人說「打擊違法信訪」,請注意!):「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見第六章第四十七條)

  上文中提及的「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是什麼呢?為了讀者閱讀的方便,不妨也抄錄在這裏,是這樣:「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第三章第十八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務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第三章第二十條)

  看,即使是在信訪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而出現的問題,也不是就可隨意概括成「打擊違法信訪」的。新《信訪條例》中說得很清楚,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是「依法追究信訪責任」;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也不是說「信訪人構成信訪的」,何以能說「打擊違法信訪」呢?信訪(而不是「信訪人」)到底會有什麼罪呢?違什麼法呢?既然「信訪」有罪、違法,國家為什麼還要設立信訪局、信訪工作機構呢?

  總之,「打擊違法信訪」這句話是個病句,是不通的,它在情理上也是站不住腳的,是不應該出現的。@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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