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觀點】欠缺民意監督機制的懲貪侷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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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0日訊】儘管中共一再宣示貪腐的防治是政務的「重中之重」,亦出台許多懲治貪腐的法規,但在實際執行上卻出現問題。許多經判決有罪的官員,不但未能確實入監服刑,反而繼續留任原職,這出現了規範面與執行面的落差。

安徽省阜陽法院三任院長尚軍、劉家義、張自民,於2007年1月底因涉及貪腐,而被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入獄。該案牽連甚廣,計有900位幹部涉案,其中副處級以上幹部200多人。儘管判決已經超過一年,當中一些行賄者卻仍安居原位。行賄達15次的何濤仍連任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長,多次行賄的李松濤也被選為潁上縣人民法院院長。針對這些知法犯法的司法人員,中共早有明文懲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99年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或者檢察院從嚴懲處司法工作人員的行賄行為。但規範明確,執行成效卻不彰。

導致規範與執行出現落差的主因,在於中共政治體系內部欠缺獨立的民意監督機制。在欠缺獨立司法權力的黨國體系,唯有依賴民意監督的權力,自下而上的監督幹部才能有效遏制貪腐。事實上,早在2007年2月的換屆時,許多群眾就將舉報何濤的資料送到人大常委會幾位主任的辦公室,但都沒有得到任何答覆。負責人卻表示,在人代會期間,他們既沒有接到上級的相關指示,也沒有接到群眾的舉報資料。可見民眾對於上級官員的貪腐早已知情,但中共對於民眾的舉報卻有意忽視。

民意的監督,可以和防腐的法規相輔相成。縱使法規燦然大備,但由於黨政不分的權力體系未賦予司法機構獨立的職權,因此在判決與執行上,必須經上級黨委的指示,以符合政治考量。民意的監督,可以製造出體制外的壓力,促使司法部門能依循專業主義積極行事,減少上級部門的政治干預。然則,民意監督的機制若過於完備,又將削弱黨委和紀委的職權,使得涉及貪腐的官員完全攤在陽光下,嚴重影響社會對於中共執政的觀感。所導致的後果,可能嚴重腐蝕一黨專政的絕對權威。

法律與執行,是一體之兩面。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民意監督機制的完備,才能作為法律執行的配套。我們看到胡溫政權出台許多防腐法規,但貪腐官員的人數卻未能下降,說明法規的數量只是一個規範面的指標,其和實際的執行面成效,未必有明顯的正相關。要增加實際面的執行成效,必須完備民意監督機制,由下而上的監督政府,才能實際執行法律的規範。在這個思維下,中共恐怕必須在一黨專政的體系下,釋出更多權力給市民社會,放棄對於媒體的管制,重視人民意見的匯集,減少政治因素對於司法的干涉,才能有效的遏制貪腐情事的擴大。

(本文由中央廣播電台《台灣觀點》節目提供,節目首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22時55分,網址為:http://www.rti.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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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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