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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失物索酬金 遺失物留置權悖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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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林俊宏、劉志原、吳岳修、林曉雲/台北報導〕拾金不昧不再是良心展現!撿到東西交還失主,有時會出現「報酬」的問題,甚至將一件好事演變成糾葛。法務部在民法物權編新增「留置權」規定,有人稱為「好康條款」,因為新制規定失主不願給付三成報酬時,拾得人有權先扣留遺失物,等失主拿出酬金後,再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民法研修 好事恐成紛爭

新制並增修「證件獎勵條款」,如遺失學歷證書、身分證件、或有紀念性但不具財產價值的物品,失主也須給付報酬,至於報酬多寡由雙方協議,若協議不成則交由法院解決。

雖然本案立法目的是希望增加遺失物回歸主人的誘因、也有外國立法例可循,但是否符合台灣民情值得商榷;本報街頭隨機採訪發覺,多數民眾不贊同上述新制,認為把道德觀念物化,以後家長和老師如何教育下一代?也擔心會不會變相助長勒贖風氣?

另司法實務上,以台北地院案件數看,拾得人與失主為了報酬談不攏打官司的成案件數,近二十年只有一例,可見除了多數民眾不貪報酬外,這類事件因協議不成走上訴訟之路的情形極為罕見,多位法界人士認為,應無訂定「留置權」等條款的急迫性。

善行物化 不符台灣民情

行政院院會已於日前通過包含「遺失物新制」在內的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會銜司法院後送立法院審議,其中「留置權條款」及「證件獎勵條款」規定在民法第八○五條修正草案。

許多民眾與部分反對新制的法界人士均呼籲,立法院宜通盤考量是否有必要通過相關立法。

相關草案並規定,價值五百元以下物品,只要十五天內無人認領,就可歸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價值五百元以上遺失物,則依現行民法第八○七條規定,經六個月招領時間無人認領,拾得人才能納為己有。

一般觀念總認為撿到東西最好交給警方或政府機關招領,草案新增「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也可代為處理,提供多元的招領管道,例如在百貨公司撿到東西,可就近交給百貨公司服務台,且拾得人的三成報酬請求權不受影響。

隱匿失物 可能觸犯刑責

不過,留置權、簡易招領程序等作法都有法定前提,如拾得人未通知或招領遺失物,甚至當失主查詢時還隱匿事實,則民法也有「不得請求報酬」的新規定,上述作法還可能觸犯刑法侵占遺失物罪。

目前國內除大眾運輸系統外,最常拾得物品的是計程車司機,拾得物從手機、雨傘、相機、皮包、衣物、化妝品、筆記型電腦等無所不包,還有司機曾撿到百萬鉅款,大多送往警察局或警察廣播電台招領,幾乎都發揮拾金不昧的精神,婉拒紅包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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