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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觀光簽證居留菲國 需注意次數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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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行健馬尼拉九日專電)菲律賓台商總會提醒中華民國國民,以觀光簽證入境再延簽居留,應留意延簽次數及停留時間,否則可能面臨遣返命運,並被列入黑名單。

菲律賓台商總會在一份發給會員的通告中說,一名台灣人日前持觀光簽證抵菲,但在馬尼拉國際機場第三航廈遭移民局官員拒予入境,雖然中華民國駐菲代表處人員出面協調,但仍於次日被遣返台灣,列入黑名單永久不得入境。

該名台灣人之前均用觀光簽證入境,再以延簽方式在菲做長期停留,此次抵菲雖然取得菲律賓駐台灣代表處所核發簽證,但菲國機場移民局官員因他有多次延簽居留紀錄,而從嚴審核入境目的,經面談後認為動機可疑予以遣返。

去年八月間,菲律賓移民局批准將外國遊客居留菲國的期限,自原先的兩個月延長到兩年。一份移民局備忘錄通告說,旅遊簽証的外國人,在居留菲國的前十六個月期間,每隔兩個月可申請延長一次,無需獲得移民局的事先批准,此後只要得到移民局管制科長的允許,可以停留二十四個月;如果在二十四個月後還不想離境,只要理由充分,移民局長有權批准。

但據了解,雖然菲律賓移民局准許外國人持觀光簽證入境,但最好是一年內即出境,因為近年來大量中國及韓國遊客以觀光簽證入境,逾期居留案件日增,菲方對觀光簽證之居留條件常有調整。

菲律賓台商總會總會長丁金煌提醒台灣鄉親,持觀光簽證訪菲因居留需要申請延簽時,請勿超過兩次,合計居留時間約四個月即應出境,如果有長期居留的計劃,最好的作法是申請投資居留簽證(SIRV)或退休居留(SRRV),避免在出入境時發生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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