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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稅局:結婚不登記規避租稅 未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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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三日電)今年5月23日起,結婚採登記制,有夫妻為避稅而不登記結婚。國稅局表示,如為規避所得稅法第15條合併報繳規定,故意不結婚登記,只要有不合常情資金往來,稅捐稽徵機關還是會抽絲剝繭追查,並就實際法律關係核課稅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在民法有關結婚採登記制修正前,查獲轄內有一高所得男性與一女性納稅人間有鉅額資金往來,兩人戶籍皆載明未婚,涉有贈與情事。經過調查後發現這兩者為夫妻關係,為規避合併申報須適用較高稅率,未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國稅局指出,雖然民法修正後夫妻關係採登記制,但回溯這兩人的所有資金移轉時,已具婚姻關係,適用配偶間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但綜合所得稅部分,因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應合併報繳規定,依同法第110條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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