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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執法不同調 被批準備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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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昶閔/台北報導〕菸害防制新法上路首日,各縣市執法程序卻有明顯落差,有縣市採告發後便直接寄發裁罰處分書,有些卻堅持三步驟,告發後先對當事人擇期訪談,再寄出裁罰處分書。雖然衛生署表示,兩者都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但董氏基金會批評,暴露出衛生單位事前疏於執法演習,讓執法尊嚴再次受到傷害。

二階段與三階段 差在約談

根據衛生署資料,各縣市採行兩或三階段的作法有些混亂。針對場所的稽查,桃園縣、苗栗縣、台南縣、台東縣和宜蘭縣,採行兩階段稽查,其餘二十個縣市採三階段。針對吸菸行為人稽查,基隆市、苗栗縣、南投縣、嘉義縣、台南市、高雄縣、台東縣、宜蘭縣和連江縣採兩階段,其餘十六縣市採三階段。

國健局專委盛鈺表示,稽查員依法開出告發單後,資料送到衛生局,如果記載事實夠「明確、客觀」,就可跳過約談,直接寄裁罰處分書(即罰單 )。如果事實不明確、有爭議,為避免行政處分有瑕疵,衛生局可寄發約談單,要求當事人前來說明後,再做出裁罰處分。

受罰當事人不服 可提訴願

如果當事人收到處分書後不服,仍可向政府主管機關訴願。國健局副局長趙坤郁表示,無論兩步驟或三步驟,都符合行政程序法的精神,也尊重地方權責;但原則上,如果案情明確、單純,就不應該再約談,告發基本上就接近開罰,只是依法給予當事人說明機會。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組主任林清麗表示,「未戴安全帽、未繫安全帶、闖紅燈」被開單告發,警察還需要跟當事人約幾天後到警局做筆錄嗎?現在好不容易有了公權力,縣市政府不要再折騰執法人員。只要事證明確,「該怎麼執法、就怎麼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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