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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法 期貨商得經營證券交易業務

2009-10-01 21:55 中港台時間|10-01 09:2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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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韻璇台北 1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通過允許期貨商可以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的草案,不但證券經紀商可以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未來期貨商也可以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表示,現制已允許證券經紀商可以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期貨公會要求以及考量國內期貨商經營狀況,金管會今日通過「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草案,近日將依程序發布。

未來要申請經營證券交易業務的期貨商,必須是單純經營期貨經紀業務的期貨商,兼營證券經紀業務的期貨商不可申請。

如果執行業務上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期貨商必須和委任的證券商連帶負賠償責任。

這項草案和證券經紀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不同的是,期貨商擔任證券交易輔助人,開放可以接受一家以上的證券商委任;證期局表示,這是因為期貨經紀商相對於證券經紀商家數較少。

另外,委任的證券商也和現行機制相同,必須繳交交割(給付)結算基金,經營交易輔助業務的期貨商也須繳交營業保證金1000萬元,分支機構繳交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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