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新聞

新法律條文保護離婚期間的婚姻財產

【大紀元10月13日訊】關於離婚的一個念頭甚至想法通常是始於當事的雙方競相跑向銀行試圖在另一方之前以及在另一方去見法官之前抓住財產。

但是今年9月生效的法規顯示,一旦離婚行為開始,當事雙方即不能採取任何措施來改變他們的經濟狀況。根據紐約州立法機構今年通過了一項法案,從丈夫或妻子起訴離婚的申請在紐約州最高法院備案的一刻起,他或她被禁止改變婚姻的經濟現狀。一旦對方收到傳票和表格,他或她想要轉移資金或其他財產而避免受原告的索取就為時已晚。

根據現有的法律條文和法院規則,較不富裕的配偶一方,通常指妻子,必須尋求紐約州高等法院的司法令來阻止較富裕的一方轉移、銷售或者處理其財產。這就意味著,妻子一方在獲得任何財產保護之前,要支付法律費用,還得花時間來尋求一個法院命令。在此期間,股票、證券以及現金可能消失。

在法官著手審理離婚案之前維持現狀,並可以提交應享有平等權利的證據,新的法規避免了在案件一開始就花費很高。對於競相去法院,競相去銀行,可能不再是那麼迫切了。

這種改變不會影響對配偶的資助、子女的撫養以及婚姻財產最終公平分配等申請程序,它只是表示有一個自動停止狀態以防止隱藏或處理財產。

有關該法的信函說明

國家婦女司法委員會解釋說,「雙方都被禁止出售財產、抵押房地產、清空銀行帳戶,侵害養老基金、提高信用卡債務,或者從人壽保險和醫療保險計劃中刪除配偶一方或子女」

具體實施法律更改的法院首席行政法官的行政令的說明指出:「未經另一方以書面形式同意,或沒有法院命令,任何一方不得出售、轉移、抵押,隱瞞、轉讓、刪除或處理任何各自的和共有的財產(包括但不只限於:房地產、個人財產、現金帳戶、股票、共同基金、銀行帳戶、汽車和船隻等)。正常開支除外,如商業業務處理費用和日常家庭支出,以及與此案有關的合理的律師費用」

此法律條文涵蓋退休賬戶、養老金賬戶、年金和保險。但是有一個例外:在另一方配偶以書面形式的同意下,或在法院的命令下,所有這一切可以被重訂。

節省時間和金錢

傑奎琳‧西爾伯曼(Jacqueline W. Silbermann)是前紐約州婚姻問題行政法官,自1997年起,當她還在康州工作時就注意到了這點,她曾經試圖實行這一改變。大約從2000年開始,紐約州水牛城地區法院採用了類似的規則,但若要全州範圍內採納實施則需要立法行動,所以時至今日才實現。

「這項改變會給想要改變現狀的一方增加負擔,而不是試圖保持現狀的、說『我們先不要動銀行帳戶、保險或其它任何事情』的那一方」,西爾伯曼女士說:「這不需要做什麼,」她補充到,「因為如果你想改變的話,你可以到法院,如有必要,法官可以做決定。」她強調說,這不僅是更有效的新辦法,而且也將排除某些危險,例如「一個在氣頭上的配偶從保險計劃中刪除另一方」。

這對於法官來說,特別是在紐約市有幾百個案子排在日程表中的大多數婚姻案法官,也有了一個緩解。因為不經法庭干預和法院命令可以先保留當事人的資產不動。當然在最終法官還是將對財產分配頒布命令,但至少這不必在案子一開始的時候。

某一天可能離了婚的丈夫和妻子,也許還不知道有關財產處理的新法律條文。大概也沒有意識到,這個法庭程序上的變化可以節省他們在法律費用上的開支。尤其對較不富裕的配偶一方是個好消息。

與此同時,如果「較有錢的」配偶一方是被告,當他們瞭解到不僅是正處在離婚之中,而且他們只能等到法律訴訟中的後期才可以挪動或處理他們帳戶的時候,可能會感到驚訝。證明文件將確定在傳票上遞日之後的每項提款或轉帳。當然,新的法律規則提供給「較沒錢的」配偶,也就是尋求公平分配的一方某種程度的安全感, (因為規定)在夫妻雙方等待離婚判決的時候,夫妻間的財產是不能流失的。

律師可能會高興看到他們的客戶有了一定的把握,而不用急於在最高法院(不家事法庭)訴訟申請一項強制令。這項申請在過去是需要的,因為有一種風險:婚姻財產被處理掉或最小化了,因而損害到尋求公平分配財產的配偶一方。這些法律行為的代價是高昂的,特別是平均一小時250至800美元的律師費。

雖然如此,其實大多數的離婚並不意外。想要離婚的一方很可能已經諮詢過律師和會計師,並且在關鍵日期之前挪動了資金或提高了信用卡欠帳。恐怕沒有什麼辦法可以避免讓財政方面一點兒不受離婚怨氣的影響。◇

(本文作者:紐約州最高法院法官Emily Jane Goodman)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