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正虎致函上海浦東法院立案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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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日訊】上海市浦東人民法院立案庭

符庭長、周軍法官:

您們好。

我是上海市民馮正虎,現在暫住日本。

我曾於2008年5月26日向貴院提出狀告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行政訴訟,案由是浦東出入境邊防站警察違法禁止我出境,其違法行為是依據當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致原告的決定書傳真件,該決定書內容是3月20日該法院簽發的關於法院限制我出境的決定書。但是,我至今未從法院收到該決定書的原件,而且該法院也沒有一位法官公開認可這份決定書。實際上,今年4月1日我又可以合法出國了。這類哭笑不得的荒唐的案件,或許只有在中國特色的國情裡才會發生。既然我已能合法出國,而且實際傷害不大,我就考慮撤訴,回國後按程序辦理手續,了結該案。

時隔一年多的今天,我又遭到被浦東出入境邊防站警察禁止入境回國的怪事。或許,您們,以及所有正常思維的國內民眾與官員都聞所未聞:一個合法的公民,出國一趟,竟然回不了國內的家。一個中國公民連續7次遭到上海當局的拒絕入境回國,而一個強大的中國政府竟然會怕一個弱小的本國公民回國,這個故事太離譜、太荒唐了吧?連我本人都覺得不可思議。想出這個壞主意的領導人應該回家問問他的媽媽,這樣缺德的決定可以做出嗎?他的媽媽肯定會說:天下哪有不讓孩子回家的道理,孩子不聽話,回家後可以處罰。

今天,我正式向貴院立案庭提出行政訴訟,直接狀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浦東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並全權委託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莫少平、丁錫奎律師代理本訴訟案。我用郵政特快專遞(EMS編
號:EF393623180JP )寄送我的訴狀及全部證據材料,請立案庭法官查收,並依法立案。請本訴訟案的承辦法官與原告委託律師直接聯繫。

為了便於瞭解本訴訟案的背景,我寄送相關資料,供法官參考。其資料: 1.《督察簡報》總22期(2009年4月18日),其內容:《馮正虎綁架案的自述》、《愚人節時暫別中國》。2.《督察簡報》總25期(2009年7月5日),其內容:《狀告韓正,反對綁架》、《馮正虎被綁架及非法拘禁期間的日記》。3.《督察簡報》總27期(2009年8月18日),其內容:《維護中國公民回國權的法律意見書》、《支持馮正虎回國的公民呼籲書及其1540人聯署》、《馮正虎7次被拒絕入境回國的簡況及其事件進展》。4.《督察簡報》總28期(2009年9月20日),其內容:《馮正虎致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的信》、《馮正虎第七次回國闖關的紀實》。5.《督察簡報》總298期(2009年10月5日),其內容:《世界的維權腳步》、《中國民眾歡迎馮正虎回歸》。6.《馮正虎第八次回國的公告》。

我已定於11月3日乘全日空公司NH921航班,晚上21:10(中國時間)抵達上海浦東機場。我不知道浦東出入境邊防站警察是否繼續違法禁止我入境回國?我請求法院現場取證,或許這是我要補充的證據。
此致

敬意

馮正虎

2009年10月29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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