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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穎:局長撞人案正義和賠償不能兩立?

【大紀元5月29日訊】湖南省平江縣建設局副局長李豐國駕駛套牌車追尾一輛摩托車,導致摩托車上兩人死亡。案發後,李豐國離開現場近8小時後到交警大隊投案。死者家屬稱,發生事故後,交警主導私了,在未出責任認定書的情況下,要求死者家屬簽字,不追究司機刑責的刑事調解書。處理此案的交警稱,此案賠償金額高達65萬。(5月 27日《新京報》 )

就像其它的有職務者或有錢者引發的車禍一樣,這件車禍的處置過程充滿諸多詭異元素。而最詭異之處是警方在案發後要求家屬不追求李豐國刑事責任,並稱只有同意刑事調解才會下達責任認定書。這基本就是說,如果不接受「不追求刑事責任」的條件,就不能,或至少不能順利且足額地得到賠償。

這是一起性質十分惡劣的車禍案,其惡劣之處不止在於李豐國作為國家公務人員,開套牌車連傷二命而且逃離現場,而在於其後交警部門明顯有悖法理和公平的種種處理方式。這種一有權力背景介入就會疑雲叢生的案子,讓車禍受害者一方,有一種被進一步傷害的痛感——在他們眼裡,正義和經濟賠償,莫名地被放到了天平的兩端,他們想得其一,就不能得其二。

其實,這樣的案例還很多,比如一些刑事案件,受害者及其家屬,在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責任的賠償時,往往會遇到這樣的尷尬場面,一些賠償義務人因為想逃避刑事處罰,而以賠償作為籌碼,對權利人提出「不追求刑責」的要求,這種出於民間「出錢就不坐牢,坐牢就不出錢」的認識誤區,將必須無條件盡的義務,變為有條件的義務。作為對法律知識不太清楚的民眾來說,有這樣的認知無可厚非,而一些執法者,也對此有認同感,並出於不同的動機,在中間竄綴說合以「賠償」換取「不追究」,就讓人不好接受。

對於受害人來說,賠償固然是重要的,但為親人的死傷討一個清晰明白的說法,並看到加害者受到法律的懲罰,也是一種不容輕視的心理需求。這種訴求,卻被無端搞成「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的二難局面,其結果是讓受害者第二次受傷——眼睜睜看著傷害親人的人財大氣粗地甩下錢,若無其事甚至不無驕傲地離開,是很傷身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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