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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持2本護照 台外交部今年發出3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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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19日電)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局長羅由中今天說,因應商務人士洽商與學術交流需求,依法可個案核發第二本護照,讓持照人同時持用,今年已向3名申請者發出「第二本中華民國普通護照」。

羅由中上午接受中央社訪問指出,若申請者具備特殊及緊急需求,台灣外交部擁有許可持照人同時持用另一本護照的權限。護照條例第10條規定,「非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

他說,「一人兩本護照」確有商務上的急迫需求,多個商界團體上半年極力向政府爭取。羅由中舉例,台灣商人申請中亞國家如烏克蘭、哈薩克等國家簽證,往往需把護照寄出國外,並費時超過 1個月才能辦下來,在這種狀況下,申請者就不能同時去辦其他國家的簽證,影響商務便利。

另外,若護照上有以色列政府所核發的簽證,實務上會發生申辦阿拉伯國家簽證的被拒結果;羅由中表示,今年台灣外交部向3名申請者發出「第二本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其中的1名商務人士及1名學者就是基於這個需求而提出申請。

他強調,這項便利措施是參考美國、英國等先進國家的作法,「台灣外交部的立場不是要廣為發行第二本護照」;實務上,第二本護照的效期僅為1年,概念上是作為第一本護照的「副本」,台灣外交部會要求申請者具備一定要件,包括公司證明、經濟部推薦等,並排除安全顧慮。

此外,為拓展台灣與中東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經貿往來,領務局近日也已放寬包括伊朗、伊拉克與孟加拉等商務人士申請簽證來台的規定。

羅由中說,民國92年領務局曾針對所謂第五類的19國制定控管規範,要求這些人士來台須由台灣廠商保證,並須在特定駐外館處申辦,如巴基斯坦籍人士須到台灣外交部駐新加坡代表處洽辦。台灣外交部是針對緬甸、巴基斯坦、奈及利亞、伊拉克等19國人士來台出現逾期不歸、發生治安事件的比率明顯偏高,因此,從嚴審查。

他表示,經檢視後,領務局已放寬伊朗、伊拉克與孟加拉商務人士來台,不再需要台灣廠商提供保證,只需到台灣外交部任一駐外館處即可申辦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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