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金控子公司特定對象交易餘額達30億須申報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7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9日電)行政院金管會研擬新法規,明訂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特定對象交易餘額,若達金控公司淨值5%或新台幣30億元,應依規定申報及揭露。

金控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金控所有子公司對集團外特定對象交易為授信或授信外交易達一定金額或比率,應在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以公告、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的方式對外揭露。

為規範金控子公司對對特定對象交易資訊揭露,金管會擬訂「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6條申報與揭露辦法」草案,近日辦理預告。

草案明訂,金控所有子公司對特定對象交易餘額達金控淨值5%或30億元,應申報與揭露。

金管會指出,考量證券化商品多以信託架構方式發行,其現金流量與資產池標的的信用風險息息相關,草案並擬訂這類商品除須計算發行人的曝險額外,資產池標的也須視為交易對象並計算曝險額。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