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刑酷审出人命 浙江台州纪委干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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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3日讯】1月22日上午,宁波市中级法院对台州四纪委干部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家跃、翁师君、周孝阳、王典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3年。

去年11月1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家跃、翁师君、周孝阳、王典铤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11月2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4月5日,被害人陈安稷被中共浙江省台州市纪委采取“两规”措施进行审查。同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天台县监察局副局长陈家跃、天台县纪委干部翁师君、天台县滩岭乡纪委书记周孝阳、天台县纪委纪检室工作的王典铤及另一位纪检干部姚志强(另行处理)在协助台州市纪委办案中,把陈安稷带至事先已预备的天台隋梅宾馆3105房间,就有关问题进行谈话。谈话期间,被告人翁师君、陈家跃、王典铤用打结的湿毛巾抽打陈的背部和臀部。陈家跃还用手抓住陈安稷的头发让被害人绕着自己转圈。

晚9时前,被告人周孝阳饭后也来到隋梅宾馆3105房,参与讯问,四被告人又先后用湿毛巾抽打陈的背部和臀部等。被告人周孝阳用牙签戳倒地的陈安稷的手指和脚趾。5月22日零时30分左右,陈安稷昏迷。凌晨1时许,医生赶到对陈安稷进行检查时,发现陈已死亡。经浙江省公安厅法医对尸体进行检验,认为陈安稷系软组织大面积挫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意识障碍,导致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家跃、翁师君、周孝阳、王典铤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被审查对象进行殴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家跃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翁师君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周孝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王典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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