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安友 :论中国的人权观与国际人权标准之异同

黎安友 Andrew Nat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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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讨论会很重要,因为在这里聚集了中国的思想家和学者,他们正在讨论一个长达一个世纪之久的论题,这就是中国应当有哪些人权,怎样才能加以实施和保障。外国人来参加则是为了提出评论和意见。真正重要的是中国的讨论者将从讨论中得到些什么。这样的讨论在中国境内还不可能进行。通过这类会议,即使是流放的悲剧——在座的一些中国与会者正在经历这场悲剧——也会产生一个好的结局。

   这样来理解讨论会的意义,也就表明了我将以怎样的方式来解释和阐明我将提出来讨论的问题。假如中国的人权活动家们认为中国的人权是有缺陷的,他们能否利用现成的国际标准来说明应当怎样去改善目前的实践?或者说他们面临着为中国另立一套人权概念的挑战?我们可以把这两种概念称作“趋同”或“创造”。如果现行国际人权标准适用于中国,那么他们面临的任务便是确认这些标准,并且使之在中国达到贯彻执行。如果现行标准不适用于中国,那么中国的思想家就需要为中国建立一套新的人权标准。

   我认为这个问题是一项战略选择而不是预测未来。如果有人要我预测未来,我会说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力量将推动中国沿着趋同的方向走下去。中国社会将变得更加自由,更加开放,更加法制化,对人权将提供更好的保障。许多杰出的中国知识分子出席这次讨论会,便是这些抽象力量在起作用的具体证明。但是,我认为超然地预言远期结局并非我们在这里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的问题是我们认为这个结局应当是怎样的,以及中国的人权运动将怎样有助于这些结局的形成。

   换言之,我们所关心的是:是否存在着一种跨文化的人权标准,以供中国的人权活动家利用来改善中国的人权状况;抑或是否人权概念是别种文化的特定产物,这些观念由发展的相互影响或调和的形式达到某种聚合。但它们并不会必然地聚合,因为它们在本质上并非必然地一致。

   我并不试图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我认为解答这个问题需要与会者大家共同的努力。我只是打算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界定,以便于别人进入到实质性的问题。

  首先,是否存在着一种国际人权观念,如果存在,它是什么?如果存在着这样一种国际人权概念,那就肯定是《世界人权宣言》中所包含的观念。这个宣言是联合国于一九四八年通过的,并被广泛认为对一切成员国具有法律效力。宣言宣称“一切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并列举了与会者可能关心的主要权利,包括免除酷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免遭任意逮捕,无罪推定,以及徒迁、新闻、集会、结社和政治参与的自由。

   然而,如果《世界人权宣言》是一个标准,我们怎么可以断定中国政府没有遵守执行呢?中国政府没有签署这部宣言以及其它的好几个国际人权公约,但自称它尊重所有这些宣言和公约,尽管它承认某些领域需要加以改进。

   一个政府可以声称它同意宣言,因为人权宣言允许存在各种各样的国家人权观念,并且允许主权政府保留解释某一项条款涵义的权利。中国政府声称,它的宪法和法律按照自己的方式规定了这些权利。而且,宣言中还有一项条款,允许政府制定法律限制这些权利,以便适应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幸福的正当需求”。中国政府说,它对权利规定的限制是以该条款为根据的。最后中国政府认为,对于《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目标和准则,各国政府可以根据本国的优先秩序去遵守、搁置或尽力去实施。许多国家政府都赞成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

   这就表明,《世界人权宣言》虽然是一份国际性的文件,但它并没有包含我们这次讨论会所说的一个国际性的“概念”,即不仅在字面上,而且在实质上全世界共同的概念。

   然而,国际人权组织,象“大赦国际”和“人权观察”,以及一些国际法学者,仍然把《世界人权宣言》作为一种标准。我们无法承认中国(以及类似的政府)遵守了人权宣言,仅仅因为他们宣称他们那样做了。我们可以坚持认为人权宣言和其它有关文件一样具有明确的含义。

  例如,人权宣言称,政府对于任何被控有犯罪的人必须提供一个独立的、没有偏见的法庭进行公开和公正的审判。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在中国的被告所受到的审判既不公正也不公开。公共媒体的人员不得入内,审判过程中也不允许被告有机会为自己辩护。政府不能仅仅凭自己断言审判程序是公正和公开的,便真正做到了这一点。况且,依照“大赦国际”和“人权观察”的看法,一个政府不能自我认定和判断是否遵守了国际人权文件的明确含义。由于已经联合国通过,并逐渐形成了国际人权法体系,《世界人权宣言》对所有的政府都有约束力(无论它是否签署)。尽管并不存在有效的国际法庭强制执行这些权利,但它们依然存在。

   照此而论,我们还是有必要说明,为什么我们对人权宣言的理解是正确的,而中国政府的理解是错误的。让我们仍以“由一个独立的不带偏见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为例。在中国官方看来,这是指由国家司法官员进行正式审讯,无需无罪推定或有效辩护,只需事先通知被告的直系亲属和单位,除非因涉及重大的国家利益而取消这一通知。这种审讯是公正而公开的,因为已经通知被告对他的指控,并且他有机会为自己作出辩护,因为被告的家人和工作单位的代表一般都会允许到庭,因为审讯官被责成弄清事实并捍卫公众利益。(尽管这些规定并不总是得到遵守,但我不认为官方会反对应当遵守这些规定。)

   我们大多数人则可能以为,一个公正和公开的审讯要求比这多得多,而且内容也很不相同。公正和公开审讯可以有各种形式,但都应包含以下几个特征:在制度上独立的司法体系,无罪推定,对抗制诉讼程序,明确和详细的成文法和程序,被告可以利用独立的专业律师,以及能够对审讯进行直接报导的自由新闻界。

   如果我们要说明为什么公正和公开审讯的权利包含上述这些制度上的保障,我们就必须首先阐明我们关于权力的基本假想。我们之中大多数人可能认为权利是生来具有的,而不是由国家赐予的;所有的人,不论其国籍所属,都拥有相同的权利,而不是由国家为它们的公民规定不同的权利;权利存在的基础是固有的人性尊严,而不是它们对国家来说有什么用处;权利设定了法律的界限,它不是法律的产物,不受法律的限制;国家有义务履行权利,而不是只把它们当作许多目标中的一个。

   这个例子表明,我们对人权宣言的理想是根据一些有关人性、国家、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设定,与中国官方根据的假设不同。我们的假想从渊源上来说是西方式的。我并不是说这些观念是狭义的西方式的。他们正越来越广泛地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然而,我们所称的国际观念是一个仍未完全被国际社会接受的观念,它的主要内容植根于天赋人权、个人主义、宪法保障不受国家侵犯等西方传统之中。

   为了更清楚地阐明这一点,我们在讨论国际人权观念时不妨将它分为三个层次。最表面的一层是简单地承认某一项权利。在这一点上,中国政府以及当代大多数政府都是同意的。哲学家们争辩哪些人权是最基本的,但是在这个最初级的层次上,所有哲学家认为是最基本权利的东西,现在都已经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在这方面存在着国际性的观念,大家都趋于一致。但这并不是我们在开始时首先提出的趋同,因为它并没有促进改善中国的人权状况,使之达到让我们满意的程度。我们感兴趣的趋同是在第二和第三个层次上。

   第二个层次是权利的实际内容或实质,以及对权利的保障相关的制度上的要求。这些要求很可能相当复杂,如我们在有关公正审判的例子中所看到的。这些要求植根于人权观念的第三个,也是最深的层次上,它包含更深一层的哲学假设和推理,说明为什么存在着权利,以及为什么权利具有这种实质。在这两个层次上,我们在座的各位,不论是西方人或是中国人,同中国官方的看法之间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现在我们已经把最初的问题界定得更为清楚了。我们的问题是,在第二和第三个层次上,中国的权利观念是不是必然与我们的权利观念相一致。要作出肯定的回答,我们必须能够阐明,我们的观念较之现行中国官方的观念更有根据,无论是对中国还是对全世界都是如此。这就把我们引到了问题的核心。归根结底人为什么具有权利?我们对于这个问题是不是有一个适合于中国和中国人民的回答,并且比现有中国官方的回答要好一些。

   既然我们所使用的观念是受西方影响的,那么就让我们看一看西方传统有关权利发展的基本原理。简而言之,现代西方关于权利的论据分为两大类:天赋人权和功利主义。天赋人权论的主张是:人作为人而拥有权利,因为人生而具有尊严和价值。他们试图界定某些核心的权利,这些权利几乎决不可受到侵犯,或者很难受到侵犯。功利主义的主张是:人拥有权利是因为这种方式更有益。人的福利始终是功利主义的检验标准。因此,他们最终还是要回到人本身的某些价值上来。但是功利主义比较倾向于允许不同利益之间进行交换。所以个人的权利可以牺牲或改变,以换取其他个人或社会的利益。

   广义地说,不管它们有什么差别,西方的这两大传统都建立在一些假设上,这些假设至少在原始的形式上对于一些有意识的中国人,大概包括在座的一些人来讲,没有多大意义。让我们来研究一下西方权利传统的重要理论家的一些论断,以及它们在中国可能起的作用。

   霍布斯说过:“关于人的思想,我将首先加以单独考虑,然后再考虑它们相互之间的依赖性。单独而言,每一个思想都代表一些特质,或代表独立于我们之外的一个物体;通常我们称之为客体。”这是《利维坦》第一章第一部分中的头两句话。霍布斯试图说明,人的意识器官象一部机器,这样他就能够证明人的行为是受客观得失的计算支配的。一个中国人很可能认为这种心理上的假设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荒唐的。每一个中国人都懂得,人不只是一架机器。人天生就有目标和价值,是社会性而不是个体性的,而且包含为群体利益而牺牲个人的愿望。

  洛克:“我们应该考查人在自然状况下处于什么状态,那是一种自行决定自己行为、处置自己财产和人身的绝对自由状态,只要是在自然法的约束之下,无须请示,或依附于任何他人的意志。”这个观点可能对中国人的意义不大。中国人认为人生来就处于社会状态下,这种状态并不赋予个人在不牵涉家庭和社区成员的情况下支配财产和人身的自由。

   康德:“现在我认为,人,一般来说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是以自己作为目的存在着……。”我想大多数中国人会认为这种说法是唯我主义的。没有人能以自己作为目的存在。每个人都具有社会存在,并且需要为了他人同时也为了自己的利益服务。

   穆勒:“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人类可以干预其成员的个人自由的唯一目的是自卫……(一个人)自己的利益,无论是肉体还是精神的,都不足以让他干预他人。”大多数中国人都会认为这个看法太过于冷酷无情,社会应该关心其成员的福利,哪怕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利益是什么。

   这些例子表明,现代人权思想的根源,从一开始就是有西方特色的论证,其原初形式对于中国人和其它很多国家的人民,乃至对许多现代西方人,都是外来之物。(这些思想更早一些的根源对中国人来讲更加离奇古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战后关于人权的共识,仍然象上面那些早期人权思想的十七至十八世纪的引语一样,完全是西方的风格。现在我们有了比较简单的概念,不再依靠各种奇特的假设。这个现代的思想基于一个简单的概念:每个人生来具有“平等的尊严和价值”(借用罗纳德.多金斯的术语)。

   接下来,我们的问题便是:人权思想的这种现代概念,是否已经脱离其特殊的文化渊源,能够为中国人理解。如果是这样的话,它是否包含足够的推动力,以作为我们要求中国改善人权实践的基础?

   在我看来,这是本次讨论会关键的问题。我并不想回答这些问题。但我认为,只有当回答是肯定的时,中国的人权活动家才能着手顺利实施“趋同”战略,使中国的人权观和以西方为基础的国际人权观合并为一。

   如果我们难以从正面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可能要求另辟蹊径,创立或找出我们认为中国人有可能接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基本原则。我们可能非这样做不可,如果我们不太愿意承认归根结底源于西方的一组观念比源于中国的相应观念更有根据。这个观点不是我们愿意接受的,因为我们知道中国是一个文明大国,我们必须尊重他们的观点,而且我们的经验表明,深刻的哲学问题往往是难以一劳永逸地回答的。

我们可以仍然坚持,中国官方的人权观点是不适当的,我们不妨看看中国社会思想的传统是不是包含了某些成分,据此,中国可以创造出自己的人权观。从以上提到的三个人权观念层次看,中国已经在第一个层次上,即名义层次上接受了人权。想想看,在推动中国接受人权的第二个层次即实质层次的概念时,是否可能或应该从事第三个层次上的新工作。在中国的传统中,是否存在着一种潜在的人权哲学基础,不同于今日西方的人权哲学基础?有没有可能建立文化上不同的人权观念,因而有关于人权的任何一种适当的观念最终都会基本上与西方的观念相似。

   如果趋同的方法有困难,创新方法的困难也不小。首先,我几乎未见过能向我们认为适当的主流观点发出强有力的挑战的有中国特色的权利观念。我的印象是官方的观点在制度和意识形态两个方面都居统治地位。虽然中国的传统和现代的中国社会思想丰富多彩,但实际上至今反对官方的中国人似乎主要依据西方思想。我很想知道本次讨论会的参加者是不是感到有可能创立另一套中国的人权理论。我个人觉得创立特殊的中国人权观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如果这一理论要依据孔子关于人性和人格的学说,它将遇到很大的障碍。孔子学说的传统在过去包含着大量与我们感兴趣的这种实质性的人权相对立的成分,很难把它重建成为人权的坚实基础。同时,数十年反孔的批判已经损害了儒家思想的威信,一致让中国人接受西方的价值观可能比接受孔子的思想更加容易些。

   要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所遇到的第二个问题是,一旦中国的人权运动抛弃了国际人权观的思想,就不得不承认,各国的观念都同等有效。如果你主张每一国观念尽管不同但都要拿来同同国际观念衡量比较,你就会回到我们讨论的出发点,询问什么是国际观念并如何加以解释。如果你并不这样主张,你就不可避免地要承认,每一个国家的观念从根本上讲是它自己的观念。即使不同国家的观念有实质性的重复和趋同,特别是在第一个层次上和一定程度的第二个层次层次上,也是如此。在每个国家,没有人能够比政府更有权力阐述本国的权利观。结果,我们发现自己回到了中国政府阐明过的立场上去了:《世界人权宣言》是一种国际标准,但其内容要由每一个国家的政府自己作出解释。

   总而言之,趋同的方法认为源于西方的人权观对中国有效,但必须解释清楚为什么如此。创新的方法要建立或发现一种人权观,其哲学基础是中国式的,同时能推动中国在权利本质上更接近西方。两种方法都不容易。

   用功利主义或历史主义的论证可能跳过这二难推理。功利主义的论证宣称,没有完整的法治,一个现代社会就无法正常运转,不论社会运转所依据的意识形态的基础是什么。历史主义的论证赞成这一点,并且还会指出,人权思想的传播是历史潮流,重大的挑战不在于论证它而在于促进它。这两种主张都是很吸引人的,但我以为,我们不能因此就不必说明为什么人权思想是中国和中国人需要的。

   中国人权运动的实际工作不必等到哲学问题解决了之后再去做。实际上这类问题是很难解决的。但人权运动的部分任务是要以让中国人民信服的方式讲清,为什么他们认为,他们所相信的人权观念适合于中国。

作者为哥仑比亚大学教授、中国人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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