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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4日讯】 我看《远华案黑幕》一文发表之后,有友人来了电话,提出了几个疑问。由于提出的问题牵涉到更深层的问题,电话上讲不清楚,笔者在此与友人再次商榷。
提问一:海外民运过去十年来都说李鹏是六四杀人犯,民运分子为何不对李鹏采取“无罪推定”原则?
答:从司法程式来说,我认为,李鹏的确仍不能被叫做“六四杀人犯”,要是能对李鹏起诉的话,在审判定案前,李鹏在司法程式过程中,应该被叫做“六四镇压主谋嫌疑人”。
提问二:你的看法,是否因为你认为赖昌星是好人?
答:我提出的是,要为每个个人的权利呼吁。与赖昌星是不是好人无关。即使赖昌星真的是罪犯,我们也要坚持他应该有一个公正的审判。
提问三:戴厚英在国内被抢劫后杀死。中共司法制度不健全。你是否因此主张不把杀戴厚英的凶犯送上中国法庭?
答:这个问题问得好。首先,在中共的法庭上,的确有成千上万的冤枉判例,这是连笔者的友人都会承认的。那么我们是否一律反对中共法庭处理任何刑事案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笔者主观上,当然是非常希望中国的司法制度尽快健全起来,但是,在它尚未能够健全起来之前,中国作为一个没有民主制度的社会政治现实,社会运作仍要由中共主导和控制,这是无法选择的无奈。
那么,为什么我现在反对将赖昌星的案子交由中共法庭审理?道理很简单。赖昌星要是今天在中国,我们没有办法。正如我们没有办法为国内千千万万早已发生了的冤、假、错案一一说话一样。我们没有办法让国内早已被枪决了的人再活过来一样。但是,今天赖昌星人在国外,我们就有了一个为他争取受到公正审判的机会。要是我们有可为之事,而不为,那么,我们仍然能够算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权斗士吗?
有人一边责难他人做可为之事,同时又责难他人没有做千千万万无法为之事。听起来好象原则一致,逻辑通顺。其实,在更全面的思考当中是站不住脚的。现在有不少人对把赖昌星交给中共审判非常执著。不知他们对其他在逃的成百上千的中共高官,及其妻子、子女、七姑、八姨们是否也同样感兴趣,因为,这些人才是非法榨取人民财富,并逍遥在外的真正犯罪嫌疑人。只是,中共政府不会对他们中的任何人提出起诉,要求引渡。
提问四:你建议说,让赖昌星在第三国受审。你其实明知道行不通,还这样提。那你为什么不提把李鹏送到海牙法庭去受审呢?
答:笔者清楚地知道,把赖昌星交由第三国审判是很难的事,因为他牵涉到的是一个被中国政府指控在中国犯下的刑事案件,与任何第三国无涉。要不是他现在人在加拿大,而又在加拿大申报的难民身份,否则他的案子与加拿大也无关。笔者不是学法律的,提出来这个想法,只是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以期引起法律界的人士提出更好的意见。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笔者赞成宁愿错放一个走私嫌疑犯,也不能同意把一个可能被不公正地判死刑的人,送到中共的司法黑洞中去。
反而,由笔者友人提醒,我认为,把李鹏送到海牙法庭是一件可行并有先例的事。六四镇压是政府公开用大规模的军事武力对赤手空拳的老百姓犯下的严重反人类罪行,而且是在世人眼睁睁看着的情况下发生,正是国际法庭所要处理的事。多谢朋友的提醒。李鹏经常出国旅行,是有可能碰到智利强人皮诺切特相同的遭遇的。
最后再强调一点,笔者在“我看《远华案黑幕》”一文中,多次用的是“我们社会大众”这个说法。用意是:我们作为一个普通的个人,人人有责争取与维护人权。倒不是因为笔者是民运的一份子。当然,作为民运的一份子,更应该为人权说话。
我不明白,友人为什么会马上就把社会大众应做之事,看作是民运份子为走私犯辩护这一高度上来。这的确是有点上纲上线的味道。要是由于我在用词与写作角度上不严谨,这一点我是可以接受批评的。例如我说:希望盛雪此举,是大家为人权说话的一个开端。我被问道:那么当年“北大”朋友们争取竞选人大代表的辩论就不是一个开端了吗?笔者深表同意,那的确也是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争取人权的重要事件。只是笔者在写作该小文时,没有想得那么深远、全面。在此意义上,司马迁受宫刑,是我所能够想到的最早的,为他人辩护地例子。当然,说不定还有更早的呢。只能希望朋友见谅。也希望朋友相信,笔者在写作该文时,并无心针对任何人、任何派,纯粹是就事论事。我还是那么一句话:我们社会大众应该坚持与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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