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搬迁条例:“公共利益”恶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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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0日讯】(大纪元综合报道)中国当局研究了两年多的新拆迁条例1月29日周五正式公布,但对公众的咨询期却不足一个月。相关维权组织及专家批评咨询过于仓促,只是形式主义,而新的条例恶意扩大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存在不少漏洞,条例本身是一种退步。

1月29日是中共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的日子,也是上海访民从2010年开始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集体进京上访的第一天。

新规例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程序、补偿及讼诉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就在条例发布的当天,超过8百名上海访民到北京,要求向法制辨官员递交报告,申诉被强拆的遭遇,却被大批公安及驻京辨人员带走拘留。

多年来中国房地产商和政府官员圈地建房谋取“暴利”的后面是拆迁当中频发的“暴力”。拒绝拆迁者遭受恐吓和暴力,各地因拆迁自焚、自杀的案例数不胜数。据中国媒体报导,仅在2009年,在北京、四川成都,内蒙赤峰和黑龙江东宁等地发生过多起居民自焚抗议事件。有评论说,这是用鲜血换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共利益”需明确界定

按照2007年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

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政府征收房屋需要符合的“公共利益”作了七种规定:国防建设需要,国家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国家扶持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府改造危房、旧房;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北京航大法学院教授王才亮认为新规定“恶意扩大”了公共利益的概念,而这个“公共利益”几乎涵盖了中国现行拆迁当中的所有活动。

据南方周末报导,王才亮认为,新规定的公共利益太宽泛,比如把市政公用建筑列为公共事业的需要,公共利益还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等等,这都不符合现行法律。他认为把危旧房改造和政府办公楼列为公共利益是新草案最大的败笔。

王才亮认为,只有在“危房”拒绝修缮危及他人安全时,才与公共利益有关,“旧房”改造与否应是房东自己的事。至于那些民主程序,也很可能在强大公权力的压迫下成为徒具其表的形式。

长沙“征收”过程中的对抗,也与政府和民间对“公共利益”的理解有所不同相关。中国的现实迫使立法要对“公共利益”做出比西方国家更为明确的界定。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各国在何为“公共利益”问题上,多使用具有一定弹性的不确定用语。但中国国情不同,许多地方政府执法人员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拆迁,实质却是为开发商赚钱。因此,不仅要对“公共利益”做出较他国明确的界定,还要考虑在法律上设定其他应对措施对政府机关的相应行为加以制约。

即是仲裁者又是执行者

王才亮认为,虽然公共利益在过去也是个问题,但在过去并没有突出政府的强制征收,而是由开发商、建设人做拆迁。在谈不拢的情况下,才由政府出面强拆。

在过去的拆迁开发活动中,地方政府不能把自己的利益放在桌面上,得躲躲闪闪地做。但按照现在的条例去做,过去政府和被拆迁人之间的缓冲就不存在,连遮羞布都没有了。

“拆迁”一词不再出现,将被“征收”、“搬迁”等词汇替代。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对“强制拆迁”做了明确规定。

王才亮说,从“拆”到“搬”这个变化更可怕。“拆迁”是房子需要拆了才搬迁,现在的“搬迁”是,房子不拆就可以赶你走。过去关于拆迁是否合法还有争论,(从新规定看)现在争论都没有,成了征收。

王才亮认为,把新规定说成进步是无良学者、无良文人的说法。他认为在拆迁中损害老百姓利益的是两方面的暴力,一个是公权,即政府控制的司法权力,另外一个就是黑社会的暴力。新条例出台后,黑社会的非法暴力就由政府这部分权力代替了。

政府若违法征收 后果更可怕

在新条例确定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之前,各地已经有这方面的实践。长沙之外,上海是另一个例子。据 《财经》杂志报导,在一场拆迁运动中成立的“虹桥交通项目闵行区指挥部”中,区长陈靖担任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囊括了闵行区主要政府部门的正职———甚至包括最强势的公安部门,有法律界人士将闵行区政府称为“最强的拆迁公司”。

与面对平等民事主体的开发商相比较,和掌握公权力的政府议价的“钉子户”有时更缺少争取补偿的能力。长沙的现实也似乎验证了这一点。

“政府成为征收主体本身是对的,但如果政府违法征收,就比原来的开发商做拆迁主体更可怕。”王才亮说。

补偿标准最为核心

对新法草案依据市场估价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王才亮并不认同。他认为,长期以来,市场估价的评估结果就没有多少是实事求是的,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另外,天津、山东等地,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都已经明确是按同地段新商品房价格为基础,新法草案较此实际上是倒退了。

姜明安在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召集的会议时也直陈,问题的关键是利益,95%以上的钉子户只要把钱给够了,都会同意搬迁。

“事实上,更有价值的是地价,比房价不知高多少倍!”姜明安说,政府用很少的钱将房屋下的土地拿走,转手获得数十甚至上百倍的收入,被征收人内心无法平衡。

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创办人郭玉闪进一步认为,不解决土地制度,拆迁所导致的这种利益差价与社会矛盾无法消除。此外,1994年的分税制,是各地将土地财政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根源之一,因为税收大半都上缴了中央。姜明安也表示,对制约这种滥权行为,不能仅仅依靠一部条例的修改,同时还要借助于经济体制、行政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的整体改革。

维权组织权利运动创辨人张建平在接受自由亚洲电台采访时表示,新例仍存在不少漏洞,包括由政府的评估公司来评估房价并不公平,亦没列明评估报告承担的法律责任,政府作为征地最后的裁判,欠缺平等协商的第三者等,而且彻询期过于仓促。

他说:这个时间是太急促的,不知道是由于这事件太紧张,还是只是做一个形式,做一个所谓民主的征见形式。

在法制辨正式展开征询之时,超过800名上海访民,一同到北京法制辨上访,要求向官员递交一份报告,申诉他们被强拆的遭遇,当局派出过百公安到场,又用五辆货车将访民带走拘留。访民金月花表示,他们要求尽快废除旧有拆迁法,及立即赔偿予拆迁户。

她说:它是一部恶法,上海市政府把这恶法用于每一个上海被强拆的老百姓,现在难听一句是不顾老百姓的财产,这些恶法抢走老百姓的私有财产。

金月花还质疑,大家都是被强迁、被掠夺财产,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现在要废除旧的(条例),立新的(条例),那么历史遗留问题怎么处理?

另一访民刘平英表示,这已是她两年来第94次上访到北京,但每次都没有获接见,这次也不例外。她说:他们没说什么,把我们抓起来,用五辆车把我们抓到马家楼,然后要上海驻京辨的人把我们带回去。

当局要求访民逐一登记,驻京辨人员其后用车将部分访民送回上海。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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