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辉:从高智晟律师下落不明 说“强迫失踪”罪

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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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4日讯】“有些人来了……他们不管白天黑夜随时到来,通常穿着便衣,有时穿着制服,总是携带武器。他们不说明任何理由,不出示任何逮捕证,也不说明他们的身份……把家庭的一位或若干成员拖向汽车……”这恐怖的强迫失踪的场景是几年前一个国际上的非政府组织在其《失踪!恐怖的手法》的报告中描述的。而这样的场景在任何一个极权的国家中都并不罕见,这自然也包括中共统治下的中国在内。比如,对待著名的维权律师高智晟,中共就多次玩过这样的把戏。

2006年8月15日,高智晟在山东的姐姐家被中共国安秘密带走;9月,中共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将其拘捕;12月,法院非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7年9月,缓刑在家的高智晟在警察的监视下,离开家前去接受“例行的思想改造谈话”不久,就再一次遭到了恐怖的对待。他如此描述道:“行至一拐角处时,迎面扑来六、七名陌生人。我的背后脖胫处被猛然一击,眼前感到整个地面飞速向我砸来,但我并未昏迷。接下来,感到有人揪起我的头发,迅速套上了黑头套,被架上了一辆凭感觉是两侧面对面置有座椅而中间无椅的车上。我被压迫趴在中间,右侧脸着地,感到有一只大皮鞋猛然踩压在我的脸上。……绑架者抽下了我的皮带将我反绑,我趴在车中间,估计著有不低于四个人的脚踏在我的身上。大约四十分钟左右,我被拖下了车站立着,裤子已掉至脚脖上的我被推搡着进了一间房屋,此前一直没有任何说话的声音。”此后,高智晟遭受了五十多天令人难以置信的非人折磨。

2009年2月4日,高智晟在陕西的家中再次被强行带走,一年多下落不明。在国际社会的强烈呼吁下,2010年3月底,高智晟露面,并接受了美联社的采访。彼时的他“消瘦而低调”。

2010年4月中旬,高智晟又一次被“失踪”,迄今他的家人和外界都无法了解他的近况。10月21日,高智晟的大哥高智义,在北京律师滕彪和李和平的陪同下,到朝阳区小关派出所报案,但警方拒绝立案,而是让其“回家等消息”。

高智晟的多次“被失踪”,完全符合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中关于“强迫失踪”的定义。这项公约是在高智晟2006年首次被绑架前,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通过的。根据该公约,“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典型的强迫失踪案例中,被强迫失踪者往往被政府认为是其政治上的反对派。显而易见,“被失踪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侵犯了《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规定的多项人权,包括所有人在法律面前被承认为个人的权利、生命权、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免遭酷刑及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其他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强迫失踪”是国际法所禁止的一种极端严重的罪行,它损害了一切尊重法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社会的最重要的价值观念,是对法治原则、国际法精神和条文的公然蔑视,以至于根本无法对它进行丝毫道德上的辩护。因此,一些国际公约中规定将其视为可能存在的最严重的罪行加以惩治。

如《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系统性地实施强迫失踪行为构成危害人类罪。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所有造成强迫失踪的行为都是根据刑法应以相应的处罚和予以惩治的罪行。依照《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因实施“强迫人员失踪”构成“危害人类罪”,可适用以下刑罚:“(一)……1.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不能超过30年;2.无期徒刑,以犯罪极为严重和被定罪人的个人情况而证明有此必要的情形为限。(二)除监禁外,还可以命令:1.处以罚金;2.没收直接或间接通过该犯罪行为得到的收益、财产和资产。”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还间接确立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即在国家不愿或不能对犯有强迫失踪罪的个人进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将该人交由一个国际法庭审判是必要的。

从上述国际公约中,不难看出,中共当局针对高智晟乃至其他“被失踪”的中国人的野蛮行为业已为国际社会公认为是犯罪,并被视为是对基本人权的践踏,是对法治原则的公然蔑视。这样的政府怎能不在国际社会上声名狼藉?或许中共政府也感到了心虚,因此对于诸多人权公约迟迟不愿签署或批准。而这样肆意践踏人权的政府又怎能博得他国的信任?

不久前,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的第三届“北京人权论坛”召开。有中共官员在会议发言中称,“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是有目共睹的”。那就请这位官员将高智晟律师请出来,做一个主题发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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