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呛法官 可能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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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4日电)前联电董事长曹兴诚昨天出庭时怒斥法官,并中途离开法庭。资深法官表示,法官多会考量被告自认蒙受冤屈的心情,但曾有被告在庭中呛法官而遭判刑的纪录。

曹兴诚在和鉴案更一审开庭时,不满最高法院将原本二审定谳的背信罪发回更审,当庭怒斥审判违法、违宪,并中途离开法庭,还呛法官若要他出庭就拘提他。

法院组织法第95条明订,违反审判长或法官所发维持法庭秩序的命令,导致妨害法庭执行职务,经制止不听,可处 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3000元罚金。第91条也载明,若有妨害法庭秩序情形,审判长得禁止其进入法庭,必要时甚至可看管至庭讯结束。曹兴诚的行为尚未达到违法程度,但曾有类似个案遭判刑。

1名资深法官指出,曾在庭讯结束后,谕知被告离开法庭,准备审理另一案件;竟遭被告当庭咆哮“你随便叫人来就来,叫人走就走喔。”甚至法官出言制止,多次予以警告,还回呛“什么叫警告”,拒绝离庭,严重妨害法庭秩序。

这名法官指出,为维护法官职权,因而依照法院组织法规定,谕知法警将被告依照现行犯逮捕,该名被告最后被判刑2个月定谳。

也有法官表示,曾有被告当面对法官作出针对性的辱骂,遭以刑法140条的侮辱公务员公署罪,判刑6个月。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长陈晴教则说,在审判时也遇过类似经验,曾有被告在庭讯时,不断在法庭中吵闹、指责告诉人,还辱骂告诉人律师,经他多次劝阻不听。陈晴教认为被告所为已影响法庭秩序,以及告诉人权益,愤而谕知庭讯结束。

法界人士认为,法官在庭讯时,多会顾及被告蒙受冤枉的感受,让被告有陈述的机会。但若情节过于严重,辱及法官颜面,或妨害法庭秩序,仍可依照法院组织法或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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