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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屋变凶宅…儿自杀 老爸赔包租公30万

【大纪元5月2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黄博郎/台南报导〕房子变凶宅,包租公获陪30万元。

房客连夜搬 屋主不堪损失

陈姓民众的18岁儿子心情不佳,去年底不知何故心情郁闷,隔天骑机车到友人在东山乡东山村的租屋处访友,正好友人不在,少年竟买来安眠药和木炭,进入友人隔壁空房服药烧炭自杀身亡,张姓房客等人受到惊吓连夜搬走,该屋从此变成“凶宅”。屋主提告向陈父求偿150万元,台南地院最后考量陈父经济状况,判赔偿30万元。

吴姓屋主表示,该屋以250万元购入,又花50万元装修,楼下租给公司行号,楼上则分租不同房客,房价超过300万元。陈姓少年跑到屋内烧炭自杀后,即使以150万元出价,也无人购买,因而要求陈父赔偿150万元。

陈父却强调,他未曾听过儿子要自杀,此外,他多年前遭资遣,丧葬费用还靠各界捐助,基于道义,也曾请人在儿子往生处招魂,并包5000元给屋主,但遭屋主拒绝。

由于被列为凶宅的房屋严重影响其价值,内政部在97年解释,凶宅是指建物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而死亡案件,不包括自然死亡事件。卖方或中介业者如未告知,属交易上的重大瑕疵,买方可透过民事诉讼主张减少价金或解除契约。

本案法官认为,死者已满18岁,父母对其在外生活、言行所能干预的不多,但吴某的房屋因而成为凶宅,造成损失也是事实,屋主求偿有其道理。但考量陈父无业,经济状况不佳,又受丧子之痛,应该以赔偿30万元较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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