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故事

古风悠悠:手握重权 批错救贤

一、为国荐贤,无愧于心

孙梦得:即孙抃,字梦得,北宋眉山(今属四川)人。进士及第。后来官至参知政事。

孙梦得任御史中丞时,推荐唐介和吴中复为御史。有人问:“你不认识这两个人,为什么要推荐他们?”

孙梦得说:“过去,正派人都耻于结交御史,以免有巴结高官、结党营私之嫌。现在,我怎么能推荐熟人,去任御史台官呢?”人们很钦佩他的正直。

后来,孙梦得所推荐的这两个人,都以敢仗义执言、无私弹劾著称。

孙梦得晚年,曾经感叹地说:“我辅政没有什么功绩,但是,推荐贤臣,没有私心,问心无愧。我推荐的两位御史:唐介和吴中复,大家有目共睹。”

孙梦得所推荐的两个御史的情况是:唐介:江陵人,任殿中侍御史时,曾直言弹劾两位宰相,被贬为荆州别驾,名闻天下。熙宁初,官拜参知政事。吴中复:任殿中侍御史,被宋仁宗称为“铁御史”,曾直言弹劾两个宰相,无阿谀奉承之鄙,有扬正抑邪之风。曾任右司谏、知成都府、知荆南等官,为士大夫所称赞。

二、手握重权,批错救贤

员半千(人名):唐朝人。本名余庆,因被人称为“五百年一出的贤者”而改名半千。曾任武陟尉、守濠蕲二州刺史、弘文馆学士等官,封平原郡公。

当初,员半千调任武陟县尉,主管军事。遇上旱灾,他建议县令殷子良放粮救民,殷子良不听。正巧殷子良有事去州衙,员半千便乘机开仓放出所有的粮食,灾民因此得以活命。

员半千的上司河南府 (今河南洛阳) 太守,在盛怒之下,以私开官仓犯死罪之名,将员半千囚禁于狱,并立即奏报朝廷。

朝廷收到奏章,视为大案。立即派薛元超,持皇帝的符节,去查办此案。

薛元超手握重权,来到河南府,仔细考查开仓放粮一案,薛元超了解到实情后,十分同情员半千,反而责怪太守说:“你不能抚恤自己的百姓,所幸的是出了个好县尉,你为什么还要治他的罪呢?”这个太守,大出意料之外,无言以对。员半千这才得以释放。

人们称颂员半千,说他是“五百年才出一位的贤者”!

三、死前祈佛

韦仁寿:唐代万年人。隋末为蜀郡司法书佐,量刑平和。唐高祖时,任检校南宁州都督,开地数千里,置七州十五县,即授以牧宰。政令严明,夷夏安悦。

韦仁寿性情宽厚,任蜀郡 (今四川成都)司法书佐时,以办案公正著称于世。

有一回,他所判的死囚中,有一个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押赴到市场上,还请求允许他向西拜佛,为韦仁寿司法官,祈祷祝福,然后伏法。

四、两个办案奇招

郑瑄记叙了两位高人,办案仁义,颇富人性化的奇事:

(甲)毕构:唐朝偃师人。唐中宗时,任御史大夫,后为益州长史、太子詹事等。为一时名流,曾得睿宗嘉奖。

他在四川察访时,有一家兄弟数人,为争财产,而来打官司。毕构把他们兄弟数人,叫到近前,用人奶让他们喝。

他们兄弟几个,喝奶时,想起了骨肉同胞之情,感动得热泪盈眶,当即撤回了诉讼。

(乙)另外,马恭敏在做太守时,有兄弟三人,已届老年,却为财产争执不休。马恭敏就从库房中,取来一面大镜子,让他们兄弟三人,一同观看。

当他们看到:镜中出现几位面貌相似、须发皆白的老者时,幡然悔悟,泣不成声,马上相互谦让着,退出去,走了。

有人讲:“没有大仁德之心的长官,想不出这样的办案方法!”

五、审案官须知之要义

人们到官府打官司,照例都要添盐加醋,夸大事实:

被殴打,说是被杀伤;争财,说成是抢劫;入室,说成是偷窃;侵占地方,说是掘坟发尸。一个人被告,必定要牵连其父子兄弟,甚至毫无关系的人家,因偶而有所得罪,也被硬扯进来,其目的是在事实真相还未弄清的情况下,乘机攀引,打击自己的仇家,让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和人身方面,都受到损失,以发泄自己的怒气。 因此必须严申反坐之法:如果真是诬陷,就用所告罪名的刑罚,惩办他。这样大概就可以使百姓引以为戒,而不再夸大其词了吧!

乡下居民,把县官看作神明,一到衙门,官吏和士卒厉声呵斥,拳脚、棍棒、皮鞭交替而下,早已吓得魂飞魄散、晕头转向了,因此有人为了少受刑罚和囚禁,而冒认罪名,以求早日结束。

有的官吏,为求尽早结案,强加拷问,逼令自认。有的长官,固执己见,主观臆测,而下属秉承意志,不容当事人不以长官之言为是。唉!一人入狱,全家悲哭;一案判决,当事人便倾家荡产。

短短的几句判词,难道可以马虎从事吗?要想明察下情,最好的方法是:敞开大门,让百姓进来,并且撤去吏卒,官员亲自端茶送水、陪坐,然后和颜悦色的询问,让对方把想说的都说出来。为了防止还有下情壅塞、不能上达,就在大门外,悬挂一面锣,让有事的人敲锣为号,道尽一切隐情。如果还有非常隐讳、难以弄明的事情,官员就必须到大街小巷、穷山僻壤,做实地调查访问,即使躺在床上,也要不断思考,寻求答案,这样连鬼神也会来提供情况。

此外,尚有一个好办法:办理诉讼的时间,应该短,应该缓。因为当事人出于一时的激愤,就匆忙来投诉,日子稍微长一点,怒气消了,也就没事了。长官这样做了,肯定会有双方和好,不再来打官司的。这也就是受理诉讼的主要目的。

(均据明代郑瑄《昨非庵日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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