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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违药事法…网路交换额温枪、束腹带 小心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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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璟民、魏怡嘉/台北报导〕台湾三十二岁洪姓妇人生完第二胎后,在知名Baby Home育儿网站写讯息,愿以额温枪、产后束腹带,跟网友“交换”一岁以下婴儿奶粉。北市卫生局上周约谈她,指她的行为涉嫌违反药事法第二十七条,“非药商却营业”,可能依第九十二条,对她罚款三至十五万元,让洪妇傻眼。

回应网友心得恐也触法

洪女说,还有年轻妈妈好心回应网友询问,分享使用某妇幼用品的心得,及说明可买到的地点,就被检举涉嫌宣传药品,违反药事法第六十五条,“非药商不得为药物广告”,面临第九十一条开罚二十至五百万元的困境。

网友传出,以台北市、桃园县、高雄县为主,全国至少有一千多人陷入违法风暴中,正串连向有关单位陈情,希望“多打老虎,放过小猫”。

洪女昨天由台北市议员陈建铭陪同现身说法,质疑政府鼓励国人多生小孩,及爱惜资源、物尽其用,却又“拿小妈妈们开刀,作法矛盾、可议”,全案疑似职业检举人以钓鱼手法,设圈套诱人犯罪,但她不是营利,如果被罚,不会心服口服。

卫生单位:获报会先告诫

北市卫生局药物食品管理处技正沈美俐解释,现行法规明定,禁止不是药商者,销售、广告药物及医疗器材。该局今年以来,接获一千五百零七件检举案,经查有三件行为人的交易情节严重,各罚三万元,其他多属无知或情节轻微者,告诫外也要求撤除已上网的资讯,“原则上,不会初犯就被重罚”。

台湾卫生署医妆组科长林欣慧指出,如果在网路上分享使用心得,未涉及贩卖及交换,并不违法;若有推荐行为,如果是个人推荐,会从宽认定不罚,如果是厂商的广告行为,依规定药品广告需事先审查,若违反广告规定,将会重罚。

陈建铭表示,官方认定的药品与医疗器材,很多已是家庭日常生活用品,像有人上网卖三根棉花棒,被罚三万元,应该修法。

林欣慧表示,台湾的医疗器材依其对人体植入、侵入及其所可能产生风险性,共可分为第一级轻度、第二级中度及第三级高度风险,第一级轻度的医疗器材包括棉花棒及医疗用口罩等,但有些棉花棒及口罩并未取得医疗器材认证,贩卖不受约束。

至于是否开放网路贩售低风险医疗器材,林欣慧表示要再请专家讨论认定,且事涉台湾药事法修正,不是说改就能改。

《小档案》台医疗器材有执照才能贩卖

药品或医疗器材想要上市,须经台湾卫生署查验登记,发给许可证字号,生产业者应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注,如“卫署药制(输 )123456”,代表台湾卫生署核准国内厂商产制(从外国输入 )药品,许可证号第123456号,至于医疗器材则标示为“卫署医器制(输 )987654”。

取得医疗器材认证的棉花棒、OK绷、口罩、人工泪液、保险套、验孕试纸、威而钢、生发水、眼药水、戒烟吸剂、防蚊虫贴布、人参与当归、四物饮、维骨力、中将汤、表飞鸣、综合维他命、血压计、耳(额 )温枪、吸鼻器、电疗器、采血针、红外线保健灯、轮椅、拐杖、束腹带等,都算是药品或医疗器材。

药品或医疗器材须取得医疗器材贩卖业药商许可执照,才可贩卖。网路购物及拍卖平台不仅没有药商许可,加上无法亲自检视商品并获得专业人员的使用指示,不得贩卖。

(自由时报记者陈璟民、魏怡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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