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投书

投书 : 请企业信守承诺,还我们以公道!

【大纪元6月8日讯】我们是靖远煤业集团的内退职工,现在物价在不断的上涨,企业涨工资不给我们涨,退休职工涨工资也不给我们涨,我们是被逼无奈……才向贵报和社会各界陈述一下我们的遭遇。

2001年靖煤公司以(2001)378号文件(见复印件)的形式规定了内部退养办法。

2001年至2004年公司所属下级单位都依照该文件采取了“一刀切”的办法,实行内部退养工作。按靖煤(2001)378号文规定:“内退职工的各种津(补)贴执行标准和在职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内退职工在内退期间如有晋升工资时与在职职工执行统一政策”。我们内退后靖远煤业集团没有按照靖煤(2001)378号文件约定的条款执行,不给内部退养人员参加工资套改,其奖金、津(补)贴及福利等大打折扣。近几年来,在物价飞速上涨情况下,国家2005年以来每年都给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只有我们内退人员生活窘迫工资无人问津,还要面对正式退休后待遇过低的养老问题。几年来我们多次找公司领导要求履行文件,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对内退人员及在岗子女进行要挟恐吓。

在多次层层寻求解决途径无果的情况下,我们依法向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们内部退养期间按照靖煤2001(378)号文件承诺,套改工资、享受各种津(补)贴。平川区法院开庭审理时法官让我们提供套改工资的对应人材料,等待二次开庭,没有想到的是开庭三天后集团及下属单位开始无条件动员或强行让我们在拟好的撤诉申请书上签名撤诉。甚至法官也给我们做工作撤诉,还说不撤诉对你们不利。集团的做法说明公司领导根本没有法律常识。是一种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干扰诉讼的违法行为。法官背后帮着做工作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我们一致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由此可见,平川区人民法院偏听偏信企业“老大”一方之言,在没有进行辩论、调解等程序,连举证程序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就下达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严重地侵犯了众多原告的知情权、辩论权和参与权,程序上违法必然影响到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事实胜于雄辩,我们的诉讼理由和已经形成的事实非常清楚,一般的公民都知道谁是谁非。可平川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只承认企业有工资奖金决定权,却无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变更合同约定内容的事实,属于引用法律条款错误行为。对此我们一致希望贵报和社会各界多多关注一下我们弱势群体,在此我们全体内养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

附,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靖煤(2001)378号

关于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实行内部

退养办法的通知

公司机关各部门及划转分流单位:

根据公司机关机构改革的要求,结合机关的实际情况,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现将本规定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内部退养的范围

内部退养仅限于2001年12月31日公司机关的中层以下在册职工(含借用人员)。

二、内部退养的条件

1、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干部(聘用制干部)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一律实行内部退养,其生活费按机关每月基本工资执行标准的100%计发。

2、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干部(聘用干部)年满45周岁,工人年满40周岁的采取本人自愿原则,可享受内部退养政策。其生活费发放标准为以机关当月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基数,工龄不满25周年的按80%计发:工龄满25周年不满30周年的按85%计发工龄满30周年以上的按90%计发。

3、内退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执行标准和在职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4、内退职工在内退期间如有晋升工资时与在职职工执行统一政策。

5、内退职工的年龄以身份证和档案为准,、如身份证与档案不相符时,以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三、审批程序

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经审批后方可办理内退手续。

四、内退职工管理

1、内退职工暂由公司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代管。

2、职工内部退养期间,按规定正常足额交纳养老金,失业金,住房公积金。

3、内退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4、职工在内退期间,除参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而发生伤亡事故的,、按工伤对待,因其他原因发生伤亡事故的,其责任和费用由本人承担。

5、内退职工要严予律己,尊纪守法,对违纪违章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办法只在这次机关机构改革过程中执行,如有新的政策或规定,另行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抄报:煤炭工业局党委组织部

抄送:公司领导、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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